“米老鼠”作品版权到期,是否可以任意使用?

2024-03-20 06:34:37 作者 : 中申律师

《著作权法》对于著作财产权有一定期限的保护期,那么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可以进行任意使用?接下来本文将以“米老鼠”版权到期为例进行说明。

1928年初代米老鼠诞生于动画短片《威利号汽船》,并在之后漫长的岁月中成为美国流行文化中最具标志性的角色。最终于2024年1月1日超出保护期限,从此进入公共领域。如果我们品牌想借这波初代米老鼠版权到期,来二创一把,那以下这些事项可要注意了,否则“地表最强法务部”马上赶到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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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改编不能乱改,不能恶意丑化米老鼠形象

著作权到期并不意味着作品的所有的著作权利都已经到期,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哪怕米老鼠进入公有领域,如果用米老鼠的形象拍摄一些低俗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含义的作品,权利人依然可以追责。

02|只能使用初代米老鼠形象

迪士尼公司创作的米老鼠作品形象会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更新,而这次版权到期的米老鼠形象只是在1928年制作的作品《汽船威利》和《飞奔的高乔人》中出现的初代版本。我们现在所熟悉的米老鼠形象,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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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不能商标性使用初代米老鼠形象

根据我所检索,迪士尼所创作的大部分米老鼠的整体IP由多种类型知识产权构成,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等。在“米老鼠”著作权保护期过期后,虽然公众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使用,但迪士尼公司还对“米老鼠”进行了商标注册。如果将其作为商品标识使用,就可能会侵害迪士尼对“米老鼠”享有的商标权。

04|可以使用,但切莫随意使用致使公众误解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迪士尼没有对“米老鼠”注册商标,我们是否又可以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呢?答案就是第四个要提示的事项啦,可以使用,但切莫随意使用致使公众误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考虑到“米老鼠”的极高知名度,以及与迪士尼公司间的稳定对应关系,其属于法律所予以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如果他人擅自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公众误认为其与迪士尼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仍属于被《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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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尽管初代米老鼠的版权已经到期了,但方方面面的限制依然很多,米老鼠自由了,但并没有完全自由。那么无论是拥有“地表最强法务部”的迪士尼“米老鼠”,还是其他版权已经到期的作品,我们都想提示各品牌方:

(1) 版权到期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利到期,我们仍然不可以对作品进行恶意低俗创作。

(2) 谨慎使用版权到期作品,特别需要注意版权到期的仅仅只有到期作品,一些后期衍生出来的作品,其版权仍未到期,受到法律保护。

(3) 避免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情况下使用到期作品形象,因为除了著作权以外,这些作品可能还进行了商标注册,若进行商品标识使用,则可能侵犯其商标权利。

(4) 对于一些知名度高的作品,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实施混淆行为,使公众误认为是我们与知名度高的作品存在授权关系或其他特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