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人事100问系列文章(五)薪资福利篇(三)

2026-05-29 15:29:00 作者 : 中申律师

中申《企业劳动人事100问》系列文章,聚焦实务中企业常见的劳动纠纷问题。

前篇我们解决了与奖金发放相关的问题。

本篇将为大家介绍年休假这项重要的员工福利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的争议,以及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劳动者的薪资发放问题:

1. 未休福利年休假,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吗?

2. 福利年休假与法定年休假的休假顺序问题

3. 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劳动者薪资待遇如何发放?

前篇我们解决了与奖金发放相关的问题,本篇将为大家介绍年休假这项重要的员工福利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的争议,以及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劳动者的薪资发放问题。

1. 未休福利年休假,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吗?

主流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劳动者未休福利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北京:【2019】京03民终13970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2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项,本案中,王某于2017年度应享带薪年休假为10天,双方劳动合同虽约定王某每年可享受20天带薪年假,但多于法律规定天数的带薪年假属公司福利,王某据此要求以20天为基数核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他的如:

2022】京03民终9602号,法院认为法律并未规定福利年休假的补偿,劳动者主张离职前未休完的福利年休假补偿缺乏依据。

2022】京01民终6245号,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的未休福利年休假工资,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民申1992号一案中认为,沈某的法定年休假已经休完,其所主张的2017-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是未休完的福利年休假,即有薪事假。然而根据在案证据,双方在原审中均确认有薪事假并无折薪的书面约定,沈某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其他的如:

2021】沪01民终4258号,法院认为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均未明确未休的福利年休假应予折薪,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未休福利年休假劳动报酬,没有依据

2020】沪02民终7568号,法院认为福利年休假是用人单位根据其自身情况设立的带薪休假制度,通过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规定或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进行约定,系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可以选择带薪休息的福利,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不是给予劳动者获得薪资补偿的福利,故该假期的安排应当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

广州:【2020】粤01民终2579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陆某主张根据A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年休假天数多于法定天数,但是多于法定年休假天数的假期属于A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无法律规定对于该部分假期待遇可以折算为相应的工资,故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陆某可以折算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定年休假为27天。”其他的如:

2021】粤01民终21635号,法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规定未休福利假可享有的工资待遇,在美赞臣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未约定未休的福利假可以折算年休假工资,对于福利年休假,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权,福利年休假的天数、补偿办法均应当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未依据,是否能够实现补偿,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规定或者与劳动者进行约定,在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福利年休假的工资补偿,不利于用人单位正常行使经营自主权。

建议:用人单位若对于员工给予福利年假的,可明确相应享受标准、条件明确未休完的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等。

2. 福利年休假与法定年休假的休假顺序问题

用人单位在设立福利年休假时,直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应优先休完法定年休假,其后才可以休福利年休假或年休假优先抵扣法定年休假,如用人单位有此类规定的,则法院往往会尊重并支持用人单位自主权。用人单位并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福利年假和法定年假的休假顺序,则此时劳动者可能会主张其已休的年假均为福利年假,并就剩余的法定年假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那么此时法院如何认定休假顺序呢?

观点一:在用人单位未规定休假顺序的情况下,应推定劳动者先休法定年休假再休福利年休假。

法院观点:

北京2022】京03民终9602号

法院认为,“福利年休假是用人单位根据其自身情况自行设立的带薪休假制度,属于法定权利以外的单位自设福利,目的系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当推定先休法定年休假,因保障劳动者的法定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劳动者已经得到休息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给付年休假工资的义务也应当予以免除。如推定先休福利年休假,则会让劳动者在已享受带薪休息的同时还获得法定年休假工资,这会挫伤用人单位设定该福利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是全体员工的休息权,故从鼓励用人单位设定福利的角度应推定劳动者先休法定年休假,后休福利年休假。法律并未规定福利年休假的补偿,李某主张离职前未休完的福利年休假补偿缺乏依据。故对于李某的上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上海2021】沪01民终829号

法院认为陈荣川主张其对法定年休假亦或福利年休假的休假顺序享有选择权。即便陈荣川享有该项权利,亦应在休假时行使而非在休假后追认。根据查明事实,陈荣川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年休假时已明确假期性质,在其已超过法定标准享有年休假的情况下,其所主张的折算工资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2021】粤0106民初3715号

法院认为: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雷武累计工龄超过10年不满20年,每年享有法定年休假10天、福利年休假12天,双方未约定休假时是先休法定年休假还是福利年休假,也未约定福利年休假未休完是否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年休假,雷武实际先休的是福利年休假,从海恩斯公司、海恩斯广州分公司发放的工资可以看出,雷武的福利年休假按照一倍工资计算,法定年休假按照两倍来进行计算,天数计算下来与先休福利年休假的天数是比较接近的,因此雷武认为其休的是福利年休假。海恩斯公司、海恩斯广州分公司认可雷武尚未休的年休假是6.5天,因为是海恩斯公司、海恩斯广州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对于未休年休假部分的福利年休假,海恩斯公司、海恩斯广州分公司仍然给予工资基数一倍的补偿给雷武。在休年休假的时候,虽然双方没有约定,但是当然应该是先休法定年假,再休福利年假。

观点二:少数观点认为,在未明确休假顺序的情况下,应支持劳动者先休福利年休假的主张。

法院观点:

北京:

2020】京0105民初4346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现有双方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年休假的休假顺序,故本院采信张某关于先休福利年休假的主张。”

建议:法定年假与福利年假的休假顺序、福利年假休假程序及时限要求、未休完福利年假是否支付补偿等,避免因规定不明引发争议进而承担不利后果。

3. 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劳动者薪资待遇如何发放?

根据《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我们知道,若用人单位在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是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了,也需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薪资待遇该如何发放呢?各地规定存在不一,具体如下:

1、北京: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2、江苏: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3、浙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4、山东: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法律依据:

国家层面: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

北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山东:《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