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价1999,现价999”被处罚?“原价”,您用对了吗?

2022-01-17 19:54:21 作者 : 知产商事部

现在很多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家商品,往往会采用打折、降价等促销方式,在这过程中为了让消费者直观感受到自家商品的降价力度,一般都会采用标出“原价”的方式。但是“原价”可不是随便可以标注的,一不小心就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那么您真的明白如何使用“原价”吗?

我所曾数次接收到关于“原价”问题的法律咨询,为了让您更直观地感受如何使用“原价”,下面就通过我所其中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某品牌方将10份单价35元的产品组合成一款“节日限定礼盒”的产品,以219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并标注有有“原价350元”的字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店检查时发现该产品后要求门店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原价”的来源,后品牌方提供了该门店该产品2份装售70元、3份装售105元的原价销售记录以及另一门店10份装售350元的原价销售记录,但均不被认可。

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1、根据发改委的定价要求,经营场所如需标注“原价”的,其在做促销活动前的7日内有票据的最低成交价可以作为原价,如果7日内没有进行销售,则可以往前追溯至最近一次有票据的成交价;

2、原价的销售记录需为标准“原价”的门店,其他门店的销售记录不可作为凭证;

3、10份装的产品作为一个套餐对外出售,该套餐即成为一个新的商品,虽然套餐中子项目的单份售价为35元,但是以此计算出的总价不得作为原价。

基于上述理由,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品牌门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做出了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那么“原价”具体是指什么呢?到底应该怎么使用呢?

国家发展改革委曾就《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原价”一词进行具体的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  《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可能看到上面的解释,您还是不太了解“原价”具体是什么意思。别急,下面就让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看一下: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4月25日在对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货架上销售的某品牌酸奶(200g*12盒装)在标价签上写有“原价58元/箱,特价44.8元/箱”的内容。执法人员要求该超市提供相关凭证,该超市提供的上述酸奶的调价记录和销售记录如下所示:

4月9日-4月16日    售价58元/箱        共销售1箱

4月17日-4月22日   活动价42.9元/箱    共销售15箱

4月23日-4月25日   活动价44.8元/箱    共销售24箱

根据上述销售记录,该超市销售4月23日的促销活动中原价应为42.9元/箱,而非58元/箱。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某商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有一款4瓶装的酒产品正在进行促销,标价签注有“原价1998 现价999”的内容。

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这款4瓶酒产品从未以1998元的价格在该商场销售过,因此该商场标注“原价1999”的行为属于虚假标注原价。

3、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本条明确的是连续做促销活动时“原价”的定义。即如两档促销活动的时间较近,则上档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就是下档促销活动时的原价,如:

某品牌某项单品标签价格为259元,于5月12日-5月14日以219元的价格降价出售,后又于5月19日宣布打八折出售。则5月19日的活动中的原价应当为219元,八折出售的活动价应为219*0.8=175元。

二、使用“原价”应当注意什么呢?

如果您确实需要在促销活动中标注“原价”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原价”必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2、该商品必须曾以“原价”标注的价格在该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同品牌、同公司旗下其他门店的销售记录不得作为该门店商品“原价”的来源或凭证;

3、如商家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4、已开企业对新引进品牌产品做推广活动时,应当宣传实卖价,而不是宣传折扣(通常是按照吊牌价格打折),因为该品牌产品在该企业从未销售过;

案例:某公司经营的某电商平台店铺在销售一款电磁炉过程中,商品主图标示了“原价328元,特惠价78元”等价格信息。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明,原价“328元”为吊牌上显示的厂家建议零售价,但不是该平台店铺促销期前七日内有交易记录的最低交易价格或促销期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因此属于虚构原价的行为。

5、商家虚假标注原价后即使没有完成交易也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