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新劳动人事优惠政策解读

2022-06-22 12:55:42 作者 : 公司治理部
自2022年6月1日起,上海全面推进复工复产,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社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恢复经济的优惠政策,旨在通过各项举措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上海市高院、上海市人社局发布了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问答,为企业处理劳动争议问题提供指导。本文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及企业合规用工问答进行梳理与解读。
一、社保缓缴政策
政策内容: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特困行业自2022年4月起)至12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不超过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解读:
(1)   适用企业:上海市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扩大实施范围的17个困难行业(具体困难行业名单见附件)(“困难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   缓缴范围:适用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不含职工个人应缴部分。
(3)   缓缴期限:养老、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特困行业自2022年4月起)至12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特困行业自2022年4月起)至2023年3月。
(4) 补缴费款: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5)申请条件:除5个特困行业外,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即17个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2022年4月以来累计一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2022年1月至5月发生累计亏损的条件。
(6)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当月起纳入缓缴范围。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于2022年6月底前申请延长缓缴期限。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未及时提出申请的,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7)资格认定: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待遇: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当先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9)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其他社保减负政策(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社会保险费率降低政策
政策内容: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政策解读:
(1)适用企业:上海市企业。
(2)适用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3) 适用费率: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费率,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下调20%。

(4)同时享受:企业可将本费率降低执行政策与其他社会优惠政策(如缓缴等)同时享受。

三、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
政策内容: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
政策解读:
(1)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的用人单位。
(2)适用前提: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履行民主协商及告知程序的材料备查。
(3)缓缴期限:2022年4月至12月;单位已汇缴4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
(4)申请流程: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在线提交申请,单位可在网上查询申请结果。
(5)补缴期限:缓缴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恢复缴存,自缓缴月份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用人单位最迟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缓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 缓缴影响:缓缴期间,不对缓缴单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缓存实际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
四、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政策内容:对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不裁员少裁员的,按照企业申请时上月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人数计算,给予每人600元一次性稳岗补贴,每户企业补贴上限300万元,鼓励企业稳岗留岗。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我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解读:
(1)适用行业: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七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行业类型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
(2)适用前提:以上七类行业中,2022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按规定缴纳社保,且 2021年裁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
(3)稳岗补贴
①补贴金额:按照企业申请补贴时上月缴纳社保人数计算,600元/人,上限300万元,一次性支付。
②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线上系统尚在开发,上线后可以通过线上系统申请。
(4) 吸纳就业补贴
①适用对象: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招录在上海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2022届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②补贴金额:2000元/人,一次性支付。
③同一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被不同单位录用的,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④享受方式:“免申即享”,即由人社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就业参保信息,确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经审核和公示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核拨至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5)   缓缴社保企业:社保缓缴期限内,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的补贴暂缓发放,缓缴费款补齐后予以补发。

除上海外,北京、江苏等多地也出台了社保、公积金缓缴政策的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可查看当地人社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按照政策规定向人社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以缓解企业现阶段因疫情受到的影响。同时提请企业注意,企业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补缴,避免超过缓缴期限补缴被征收滞纳金或影响企业征信状况。
另外,我们此前已经发布了《疫情管控期间企业面临的用工问题及合规应对指南》,对于企业在疫情期间有关合规用工面临的诸多问题提供了解读和建议。现在我们结合上海高院、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就企业应当注意的重要事项及注意要点进行梳理,总结如下:
1、企业可以通过线上方式履行民主协商、公示程序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经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的,可以视为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本条虽然规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但疫情之后参考使用线上方式履行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的,同样可以被认可。
2、员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受疫情或疫情防控影响,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未与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法院不予支持。现在上海市已经全面复工复产,用人单位应当尽快与劳动者依法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
3、用人单位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后可以缓发工资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4、员工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或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受到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提供劳动条件等引发的纠纷,员工坚持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派遣单位
对于疫情期间受到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因此应当由用工单位实际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在疫情期间的相关待遇,如按照企业停工停产的规定支付工资、生活费等。
6、员工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因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如有关于行政拘留等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