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千万不要忘记这份文件!

2023-07-06 10:15:21 作者 : 公司治理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28号)规定,上海市企业单位在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应在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填写“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退工单)”。



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需要履行相应手续,出具指定文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下称“解除终止证明”)系其中之一,它系用人单位向员工出具的,用以证明企业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终止的书面文件,属于用人单位强制性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其出具时间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实践操作中有更细致规定,如上海要求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7日内。证明文件的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载明员工个人信息、岗位薪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事由等详细内容,各地要求不一,如上海市特有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退工单)”,其他省市则在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上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参考样本),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考样本)”等。解除终止证明能够象征一段劳动关系的结束,因此通常情况下员工至新单位办理入职手续也需要出具此文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员工向单位主张的损害主要包含下述几种情形,其一是员工因为单位没有提供解除终止证明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其二是员工与新单位之间因无法向新单位提供解除终止证明导致不能被录用员工遭受的损失;其三是录用后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解除终止证明而被辞退的损失。具体介绍如下:

第一种情形

员工因单位未提供解除终止证明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此类损失对于员工举证要求较高。首先需要具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下述全部条件: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如被单位辞退);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有求职要求不仅表现为要求相应行政机关推荐工作单位,还需要有本人去所推荐单位面试的行动。如能满足上述要求,则员工初步具备了要求单位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的资格。此外,员工还需要向司法裁判机构证明其去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过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受理凭证等),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系由于公司未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所致。若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员工该项损失的主张存在不被司法裁判机构认可的风险,届时公司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参考案例:(2016)沪02民终220号。若员工具备资格,并能举证上述内容的,且裁判机构支持员工主张的,届时公司需要按照失业补偿金的标准*相应月份数(自法律规定单位应办理退工手续期限届满仍未办理退工手续之日起至员工员工实际收到解除终止证明之日止,不足月的折算计算)向员工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形

员工求职意愿高,找到新工作,但因前公司没有向员工出具解除终止证明,导致其未被录用。针对员工因未出具解除终止证明而导致其未被新单位录用的责任,实践判例中,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裁判机构审理情况,司法裁判机关享有自由裁量空间,存在支持原单位应按照失业补偿金标准*相应月份数(同上)向员工承担延误退工损失的情形,亦有认可新单位在录用通知书中提供的薪资标准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主张此种情形责任,员工至少需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被新单位拟录取的事实,包括提供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拟入职新公司名称、入职岗位、薪资待遇、入职时间、入职所需材料等详细信息;载有因未提供解除终止证明无法办理入职手续造成的通知书作废声明等。若员工未能提供的,届时员工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若员工向司法裁判机关直接主张原单位按照新单位约定的薪资水平承担责任的,仲裁及法院均会根据其在原单位的薪资水平判断其主张新单位薪资是否过高,届时会对员工申请不合理的部分不予认可。

第三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员工已经入职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因未能提供解除终止证明文件被新单位辞退的损失,该种情形暂未找到作证司法判例,但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原单位仍存在向员工承担延误退工损失责任的风险。

综上,员工与单位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社保退保、档案移转、向员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此时,很多企业会疑惑,上文介绍的解除终止证明是不是就是企业向员工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呢?
其实不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单位向员工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所区别,企业向员工发送的解除通知书一般是内部文件,载明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及后续流程,如双方是因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第多少条的规定解除、员工应当什么时间至公司进行工作交接等。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解答,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符合下述全部要求,可以被认定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基于上述介绍,依法办理退工退保、出具解除终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法以员工拒绝签收等情况作为抗辩理由,单位应当注意规范在实践过程中的用工管理,避免因一份证明文件的缺失向员工承担赔偿损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