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企业如何处理?

2024-03-07 06:24:48 作者 : 中申律师

近期,有客户企业出现了员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事件,有前途无量的毕业生,也有达到退休年龄仍在岗位上发光发热的返聘人员。处理员工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需要结合员工用工方式、与单位签署的协议类型、员工年龄、工作情况、疾病发生时间、发病原因等进行细致分析。

 

如果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员工在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况(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结论为准),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责任。

 

如果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返聘人员,实务中一般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双方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及签署的《劳务协议》约定执行,但是不排除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例如公司根据当地政策为退休人员单缴工伤险出现工亡的,或者员工在本企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双方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单位继续用工的情况下员工出现突发疾病死亡等。劳务关系下,如果退休返聘员工的突发疾病与工作无直接关联,企业可能无需承担责任。不过企业可以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例如协助处理医疗救治和后续事宜。

 

【案例一】王阿姨今年52岁,在上海某一餐饮门店工作,王阿姨与外包公司签署了劳务协议,自2024年1月5日起算,期限一年。后王阿姨1月22日出现咽痛、胸痛,未予重视,1月24日工作时间段再次出现不适的情况,门店店长得知后未安排工作,要求阿姨回宿舍休息,期间也没有超时工作、连续加班的情况。1月25日上午9点多王阿姨症状加重,9点16呼救120至医院急诊,诊断结果:重症肺炎、乙流感染、肺出血、呼吸衰竭等,后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案例,初步分析如下:

因王阿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实践中一般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受《民法典》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例中,王阿姨系因自身突发疾病死亡,门店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员工死亡的责任,不过根据公平原则或者人道主义精神可以向员工家属支付一定的慰问金。

 

若本案例中对王阿姨突发疾病死亡,餐饮门店有过错,如对王阿姨的工作安排不合理,让王阿姨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继续提供劳务、或者王阿姨有长时间高强度加班、连续夜班、高负荷工作等情况,则门店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届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规定的事项承担费用,具体事项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实践中,法院对死者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的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会予以支持。

 

延申拓展:

在本案例基础上,如果王阿姨入职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我们也需要考量到,是否有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第一,此种情况下,单位和亲属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资格。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第4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者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可以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基于此规定,若王阿姨入职时没有年满50周岁,可能符合上述情形的届时单位或者亲属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有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那么此案例是否符合呢?

以一般社会公众认知来看,上述员工突发疾病时间点是在宿舍休息时间,即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不应当视同工伤,但实践中,如果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请假回宿舍又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突发疾病和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延申、连续性,且在48小时之内的,存在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如最高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案例中,就将单位宿舍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申,员工工作时间身体不适回宿舍休息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小陈今年20岁,与门店签署劳动合同,但门店未给小陈缴纳社保,于2024年1月15日,小陈在宿舍休息时间突发疾病不幸病逝。

 

本案例中,小陈与门店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优先判断本案例中小陈死亡是否构成工亡,如果构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小陈非因工作原因非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门店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项下的责任。

 

但本案例中,门店需要承担小陈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待遇。

理由如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职+退休),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现单位没有给小陈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遗属无法享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该部分费用需要由门店承担。

 

上述两个案例,最终门店和员工家属积极协商,确定好门店(第三方)需要支付给员工家属的慰问补偿费用,签署书面协议后,即告终结。但也确实给餐饮企业很多用工启示。

 

餐饮门店员工发生伤亡事故较为常见,特别是出现员工死亡的,单位应当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同时在日常管理中可以从以下角度保护自身权益:

1. 风险排查,避免对员工伤亡存在过错:定期进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2.做好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签署工作:与符合劳动关系的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注意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如需继续用工的可以换签劳务协议。

3. 保险覆盖: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购买必要的保险,如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如是劳务关系的,可以根据当地政策购买退休人员工伤保险或其他商业险种,减轻企业可能承担的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