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装中内含多个小包装的食品,保质期应如何标示?

2024-06-17 09:15:10 作者 : 中申律师
2024年3月,赵某在超市购买某品牌拌粉一件,该商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1日,保质期为6个月,打开后发现其中料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30日,未标注保质期,赵某按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6个月推算,认为该料包已过期(料包实际保质期为12个月,未过期),遂以商家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由,诉请商家返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本质上是对涉案食品标签中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即《通则》的判断问题,特殊之处在于本案为一外包装中内含多个小包装的食品,首先即需要分析内外包装是否都应适用此《通则》的要求。

案涉食品符合《通则》第2.1条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应当按照《通则》规定进行标示。但案涉食品亦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方便食品类。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内调料包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方便面等预包装食品内的调料包是预包装食品的组成部分,不单独作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适用于《通则》”,因此其内含的调料包上无需按《通则》标注相关内容,同时,案涉食品也不属于《通则》第3.10 条约定的“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从而不应被要求“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本案中,案涉食品的外包装已经清晰标注了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和保质期,同时,由于案涉食品为方便食品类,根据《复函》的指示,内袋的调料包无需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但是,本案中商家又已经在内包装上标注了生产日期,却并未标注对应的保质期,由于没有判断保质期的依据,使消费者只得按外包装保质期推算,认定商品已经过期,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因内袋料包保质期无判断依据,法官也更倾向于判定商家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损害,内袋料包适用外包装袋的保质期。

 

综上,对于同一外包装中内含多个小包装的食品,标签标示应当更加严谨全面,对此,我们建议品牌方在类似情形下做到如下几点:

1. 若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内外包装均应当按照《通则》的要求将标示内容标示齐全、准确,同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明确其含义,或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应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若为本案例类似的方便食品类,其中的调料包由于不单独作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内包装可以不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示内容,但若要标注,请注意同时标注对应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具有关联的标示内容,避免内外包装产生矛盾冲突或使消费者基于外包装产生误认。

食品标签标示应以不因此影响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为根本目的,以此为导向,真实、全面地标注标示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