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新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下称“《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的5项指引正式施行。在此之前,我国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主要见于199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以及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下称“《97红筹指引》”)以及《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第72号,下称“《72号文》”)。基于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旧规已经不再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及企业“走出去”的需求,那么新规的施行,会对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旧规:宽严相济,许可制与备案制并行。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主要可以分为两种路径,一是直接上市,即以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向境外投资人募股集资。二是间接上市,即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在境外注册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境外上市,比如搭建红筹架构上市等。
《特别规定》主要规制境内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它规定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方能向境外特定或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
而《97红筹指引》的出台,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境内企业以其在境内形成的资产申请境外上市而导致的境内资产流失。《97红筹指引》根据企业的性质、上市路径方式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监管机制。分为事后备案、事前许可、禁止申请几种处理方式。
对于在境外注册并在境外已经上市的中资控股公司,如果在境外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的,事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即可。
对于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如果将其拥有的境外资产,或者是由其境外资产通过境内投资形成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根据其是否为境内资产、境内资产的形成年限,设置宽严不同的监管要求。如果以境外资产上市或用以上市的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的境内资产达三年以上的,需要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而如果用以上市的境内资产形成不满三年的,一般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
对于如果是中资控股的境外已上市或未上市公司以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上市的,则一律从严监管,需要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由国务院证券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进行审批。
而如果不涉及境内资产,但涉及境内企业利用其境内权益申请境外上市的,《72号文》则要求中国律师事务所应当就相关境外发行上市事宜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的法律意见书,说明境外公司的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发行信息、中国境内机构或公民持有该境外公司的权益的形成及演变过程、涉及的境内权益合法性、境内企业业务的合法性等,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函复后,相关境外企业方能在境外申请上市发行,即实施一般所说的“无异议函”监管。
因此,在新规实施前,境内企业如果要境外上市,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新规:全面实施备案制是放宽监管还是强化管控?
2023年3月31日《管理实施办法》的正式试行,意味着《特别规定》、《97红筹指引》、《72号文》等不再适用。根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境内企业不论是直接境外发行上市还是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都只需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即可,实施统一的监管手段,而不需要再区分不同的情况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无异议函。从许可管理向备案管理的程序转变,创造了更加透明、更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备案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并通过网站公示备案信息。
但从监管内容上看,新规也更加全面和严格。它进一步补充了境内企业发行上市制度的短板空白,明确了境内企业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负面清单,要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律,尤其是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如果涉及安全审查的,需要在申请境外上市前,履行相关的安全审查程序。如果境内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则不得境外发行上市:
(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
(二)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上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 境内企业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
(四) 境内企业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依法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管理实施办法》配套的1号指引进一步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国家经济利益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原则上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
(五) 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比如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诉讼仲裁的,需要重点关注。
总体而言,从许可制到备案制的转变,体现国家对境外上市监管程序的简化与放宽,国家支持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新规进一步建立了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国家安全审查,要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需要依法规范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行为,遵守国家的保密法律制度等,监管的内容更全更广,更有利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规范化,也给拟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制度规范。
新规实施后,境内餐饮企业境外上市更关注什么?
新规实施后,经营即热即煮即食火锅烧烤食品的“锅圈食汇”于2023年9月5日成为了第一个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书的餐饮连锁品牌,并于2023年11月2日正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茶饮连锁品牌“茶百道”也于2023年12月21日取得了备案通知书,并于2024年4月23日正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这两个餐饮连锁品牌分别以其在中国内地设立的“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百茶百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港股直接发行上市。
梳理了中国证监会向“锅圈食汇”、“茶百道”出具的备案补充说明要求后,我们可以看出,新规实施后,对于餐饮企业的境外上市备案,中国证监会较为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 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情况。两个品牌的补充说明要求中,都涉及到需要对公司或子公司开发运营的APP、小程序、公众号等产品的情况、收集和存储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内容的情形进行披露,并需要说明上市前后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第二, 股权交易、股权激励合规性。对“锅圈食汇”,证监会要求说明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出资价格及定价依据、股东出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问题。并要求其说明其创始股东通过零元作价转让股份对公司实控人、董事、高管进行股权激励的原因及合理性。对“茶百道”,证监会则要求其说明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认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合规性。
第三, 业务重组的合规性。对“茶百道”,证监会关注公司由新体系承接原体系业务、资产、人员等架构,对公司影响。包括要求其说明:
(1)对原体系股权、组织及业务架构实施重组的具体原因及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2)原体系未执行完毕的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合同承接执行情况;
(3)新体系承接原体系相关合同是否存在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风险;
(4)新体系承接过程中,资产、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及税费缴纳等情况,是否存在纠纷等。
因此,新规实施后,餐饮连锁企业应当更加注重合法合规经营,注重数据合规性,若涉及数据处理业务的,应当更加注意防范其风险。注重股权交易、资产交易、股权激励的合理性、合规性,避免公司利益被不当转移,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