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应对食品供应安全问题的防范措施-供应商进货管理

2024-11-12 09:33:00 作者 : 中申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环节提供了规范指引,本文现结合法条为品牌方从供应商进货管理的供应环节把控好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一、完善供货商审查与评价机制

1.对供货商进行资质审查

证件清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保留期限:至少2年

品牌商在与供应商合作时,应当选取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上述证照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完善供货商评价机制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6.1.2,作为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连锁餐饮企业品牌方应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

《操作规范》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固定的供货渠道,与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鼓励根据每种原料的安全特性、风险高低及预期用途,确定对其供货者的管控力度。

 二、建立有效的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1.进货查验证件

①当批产品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时除需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外,还需查验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②购物凭证及送货单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下称《索证索票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2.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与保存期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2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门店应建立收货记录制度

品牌方进行进货查验后,门店也应做相应的收货记录。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13.5.3,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各门店也应对收货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收货记录应当记载品名、规格包装、确认重量(数量)、收货日期、质量检验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