嘀——快上中申列车,在特许经营合规之路上驰骋吧!

2020-10-01 17:24:55 作者 : 中申律师 特许合同部
系列文章导言:

商业特许经营,这种具有巨大扩张能力的商业模式,是企业快速提升品牌价值、壮大自身实力的有力武器。然而,特许经营同时也是一个杂糅了数十种法律关系的复杂客体,在如今尚未发展成熟的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发挥这种经营模式的优势,又如何一直保持特许经营的正向推进作用呢?

潜心十余载,中申聚焦于特许经营的合规建设及风险防范,从数百个品牌、两万余家店铺的服务经验中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不仅持续与服务品牌共同进步,还不断实现着品牌的价值创造。

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立于合规性之下。接下来,中申将以“餐饮企业特许经营的合规之路”系列文章,为读者们逐步铺设出一条特许经营合规之路。

该系列文章不仅仅是向读者讲解“特许经营”这个仍未渗透社会的商业模式的合规化建设,层层剖析其中盘根错节的法律关系,一一解读其中要义,同时也将多年以来中申匠心蕴涵其中——助力品牌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实现更大的商业发展。因此,该系列文章并不囿于死板的法条解读,而是融合了实用性非常强的实操措施与建议。

以中国为首要阵地的第三代特许经营正待席卷全球,以“赋能中国餐饮品牌走向世界”为使命的中申,谨以此系列文章,不仅是传播特许经营知识与信息,更是激励我们中华品牌冲破障碍,屹立全球!

“餐饮企业特许经营的合规之路”系列文章(一)

特许经营定义

一、商业特许经营vs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在我国,“特许经营”一词被广泛使用于两个主要领域——商事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

虽然都使用了“特许经营”的名称,但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内容、模式、主体、条件要求等方面都具有显著差异。

对比

商业特许经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简单涵义

也被称为“特许加盟”

是以“连锁加盟”为显著标志的经营活动

也被称为“政府特许经营”

是发生于能源、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由政府按法定程序进行授权,最终被授权单位提供相应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经营活动


来源

翻译自英文Franchise

翻译自英文Concession


典型示例

加盟商支付加盟费并通过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获取特许人的授权,从而得以开设该特许人旗下某品牌加盟店,并为消费者提供该品牌统一的产品与服务

某地政府通过招标方式发布其辖区内的一个天然气项目,与中标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由中标公司投资建设天然气管道后为居民提供天然气及天然气服务,同时该公司有权收取天然气费用


主要区别

行业

目前涉及餐饮、零售、教育、住宿、娱乐等80多个行业;随着时代发展,涉足行业将会进一步拓展

集中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相关行业,例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


主体

不包含政府特许人必须是企业被特许人为个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法律未特别规定)

最终授权者是政府

特许经营者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获取授权方式

被特许人基于平等、自愿等民法原则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而获得授权(法律未特别规定)

特许经营者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获得授权资格,与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获得授权


合同主要内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是本系列文章探讨的主题,如无特殊说明,本系列文章的“特许经营”特指商业特许经营(Franchise)。


二、商业特许经营定义

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国内外对此看法不尽相同,笔者列举以下部分典型国家及行业协会的规定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国外的定义

1、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

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作出了较为具体的定义:特许经营是一种分销产品或服务的方法。特许经营体系中至少包括两个主体:一种是特许授权人,其把自己的商标、商号和业务系统提供给他人使用;另一种为特许经营人,其使用特许授权人的商号和业务体系进行经营,但要向特许授权人支付许可费和保证金。该术语常用来表示特许经营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但严格来说,双方订立相应合同后才会产生特许经营关系。

同时,为了释明“特许经营”之概念,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在该定义中进一步写道——现有两种不同类型的特许经营关系:商业类型的特许经营、传统或产品分销特许经营。商业类型的特许经营,是最易识别的类型。在商业类型的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授权人向特许经营人提供的不仅是其商标使用许可、产品和服务,更是一整个商业经营操作体系。特许经营人通常可以从特许授权人那里获得选址和开发支持服务、操作手册、培训服务、品牌标准、质量控制、营销策略、业务指导与支持。传统或产品分销特许经营,在特许经营领域中虽然不如商业类型的特许经营那样为人所熟知,但其总销售量却大于商业类型的特许经营,在装瓶、汽油、汽车行业和其他制造业中更为常见。

2、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的《FTC特许经营准则》,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如下:

不论被冠以何种名称,特许经营是指任何持续的商业关系或商定中,要约或合同条款明确进行如下规定,或者特许经营权出售方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如下承诺或陈述:

(1)被特许人有权在和特许人商标一致或相关联的情况下,运营相关业务或提供、销售或分配货物、服务或商品;

(2)特许人将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方式施加或有权施加以严格管控,或提供重要扶持措施;

(3)作为获取经营权或开始经营的条件,被特许人应当支付应付款或者承诺支付应付款给特许人或特许人旗下法定关联方。

3、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EFA)

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的定义是:特许经营是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基于双方持续紧密的合作而形成的营销产品、服务和技术的体系,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

4、日本特许经营协会( JFA) 

日本特许经营协会的定义是:特许经营指的是这样一种体系,即特许经营加盟总部与加盟店以合同的形式规定,加盟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其商号、商标等营业象征,以相同的企业形象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加盟总部负有对加盟店进行经营指导和向加盟店长期提供商品(包括服务和其他资料)的责任。作为获得上述权利和服务的价格,加盟店须向加盟总部支付规定的加盟金、保证金和权利金。

5、马来西亚特许经营法(1998年特许经营法令以及2012年的修订法案)

特许经营是指两者或两者以上之间的合同或契约,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示或暗示地进行如下约定:

(1)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确定的特许经营体系下,于指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内开展业务;

(2)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拥有的或与特许人相关联的商标、商业秘密、任何机密信息或知识产权,包括特许人作为任意知识产权的注册使用者或经其他主体许可的使用者,将其知识产权使用权授予被特许人的情形;

(3)特许人有权按照特许经营体系的要求,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对被特许人业务经营施以持续管控;

(4)被特许人可能被要求支付一定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作为获取特许人相应授权的对价。

(二)国内官方的定义

国务院2007年2月6日公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赋予“特许经营”以明确的定义: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相较于国际特许经营协会的定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更为概括,并且从定义上对特许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特许人应当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