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不只是两个人的交易

2021-05-18 14:31:24 作者 : 公司治理部 中申律师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的一种交易行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股权转让交易日益频繁,然而由于股权转让行为存在诸多法律制约,致使每一场交易背后都可能存在巨大风险。


案例概况:

小田和朋友小伊一起开了众神公司,小田持有众神公司80%的股权,小田为讨好其女友小魏于是签订协议把自己的股权都转给小魏,但是小田并未就此事告诉小伊。此后,小伊了解情况后感觉受到了小田的背叛,遂将小田告至法院。


法院认为,小田在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情形下,与股东以外的主体签订股权转让性质的协议转让股权,已造成损害小伊优先购买权的后果。最终判决小伊对小田持有并对外转让其持有80%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小魏一看说好的股权没了,也不乐意,也向法院起诉让小田承担违约责任。


小田十分困惑,这80%的股权明明是自己的,为什么处置还要看别人的意见?在小田看来,转让合同本来就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股权的所有权也没有纠纷,那为什么还要做更多考虑?


实际上,在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往往不止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一是股权本身可能涉及权利上的纠纷,二是为了保护有限公司股东间的成员关系而有特殊的要求。

一个完备的股权转让过程,不仅仅是转让当事人之间完成转让对价的给付,权利的交割,登记的变更,如果忽视了将转让的股权以及转让的程序的瑕疵,从而做出不合规的转让操作,最后与股权受让人或者其他股东之间易产生争议,徒增股权转让的成本。本篇文章,我们将从合法性角度解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转让的股权权利是否存在纠纷,可以从三代时期四个方面排除风险:转让的股权是否设置了第三方权利:

股权上设置了第三方权利的,比如抵押,质权等,受让人不了解的,受让人可以以主张存在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转让合同,因第三方行使其权利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受让人有权就受损部分要求出让人承担责任。


转让的股权是否为他人代持的股权
如今股权代持情况并不罕见,名义股东可以基于其股东身份的商事外观处分其名下的代持股权,但是当他对于股权的处分违背了实际出资人的意愿时,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的股权是否完成实缴:
在现行公司法认缴资本制度的环境下,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其持有的股权并未完成全部出资额,此时并不妨碍该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没有实缴出资的,受让人与原股东共同连带承担对公司的补足及对债权人的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追偿。如果受让人不了解出资问题的,受让人可以以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主张撤销。

转让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得到的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单独一方处置其共同共有的股权的,其处分行为在法律上属无效。

股权转让的程序是否完备: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股权大体可分为两类。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的人之间转让股份。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程序较为简易,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并且无需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而对公司股东以外的对象转让股权时,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保护,转让股权的股东应按照下方的程序。
(1)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又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人方可顺利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

回到小田的案例中,小田应该怎么做才能安全地转让股权呢?
书面通知小伊,把自己想要对外转让股权的想法,以及转让股权的价格,转让的比例,转让的时间以及转让的方式等信息尽数全部告诉了小伊。
②如果小伊接到信件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小伊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小伊还是不同意小田转让,但是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所以在对公司股东外转让公司股权时务必注意尊重其他股东的意见以及优先购买权,一来是避免参与诉讼增加自身的股权转让成本,二来也可以避免因无法按约交割股权而额外产生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