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规范连锁加盟行业,在07年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均需要按照要求前往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同时,企业是否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也是鉴别一家连锁加盟企业是否合法可靠的重要标准。
但尽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已对备案要求及备案准备材料进行了详细说明,但由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以及各地商务主管机关的要求不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各有差异,再加上备案企业没有经验,不熟悉备案流程,企业很容易因为某些细节问题,导致备案申请被退回。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将在本系列文章中就公司在备案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事项进行归纳总结,并给予相关指引。
一、关于经营资源
常见的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其中注册商标是特许经营备案中最为常见的经营资源,接下来笔者将对注册商标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归纳整理。
1、商标的核准类别一定要包含备案品牌所从事的经营业务,例如从事餐饮业务的备案品牌,提交的商标中要包含第43类商标,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的备案品牌,提交的商标中要包含第41类商标。
2、大多数地区要求商标注册证中的权利起始日期距备案日期需满一年,以证明备案品牌已经拥有了成熟的运营经验。另外如果企业的商标是通过转让获得的,那么就需要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的日期距备案日期满一年。当然也有部分地区只要求企业能够证明该商标使用满一年即可,以北京地区为例,商标的《受理通知书》的日期距备案日期满一年的,可以共同提交《受理通知书》以及商标注册证。
3、若特许人仅拥有注册商标使用权的,除了需要提交商标注册证,则还需提交商标权人的授权许可协议。由于一些企业拥有使用权的商标是其关联公司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在填写授权日期时往往会填写很长的使用期限,但这个使用期限往往会有很多问题,比如授权日期超过了该商标的实际权利期限,或者该商标授权的开始日期在备案企业成立之前。上述问题,虽是细节,但如果出现差错,极有可能成为备案退回的理由。
二、关于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及首份特许经营合同
大部分地区都对合同的名称有要求,合同名称必须包含“特许”字、“特许经营”字样,仅有部分地区例如天津,仅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规定,对于合同名称没有特殊要求。同时,合同中必须包含“信息披露”以及“冷静期”条款,并且在冷静期条款内不得附有“冷静期内解除合同不退加盟费”等相关表述。
三、关于逾期备案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特许人在签订首份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需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现实中很多企业因为对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的行政监管措施了解不足或者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未能在15日内提交备案。对此,在备案系统中提交备案材料时,逾期备案的企业要按照备案系统的要求提交《逾期备案说明》,该说明在备案系统中有模板供企业下载,企业须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备案系统上进行提交。除此之外,每个地区审核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对逾期备案的处理也有所不同,可能会有一些其他的处罚措施。
以上就是本次分享的全部内容,持续关注中申,后续将为各位介绍更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