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特许经营相关法律规定研究

2020-03-14 15:06:05 作者 : 中申律师 特许合同部

自1月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国消费领域受到巨大冲击,众多品牌连锁企业也不得不放慢发展脚步,对企业经营战略进行调整。疫情影响过后,公众的消费需求会逐渐回升,品牌连锁企业也会迎来业务发展高峰。因此连锁企业此时更需要为后续长远的发展战略做好准备,特别是已经在为国际业务市场布局的品牌。从本期文章开始,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进行国际特许经营业务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政策解读,助力中国连锁品牌走向世界。

本期我们将从诞生了全世界第一部特许经营专门性立法的地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开始,对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政策进行解读。


一、特许经营相关立法

(一)联邦层面:FTC规则(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16 CFR Parts 436 and 437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and Prohibitions Concerning Franchising,Disclosure Requirements and Prohibitions Concerning Business Opportunities)

FTC规则为特许购买者提供了所需的重要信息,以权衡此类投资的风险和收益。该规则要求特许人向所有潜在的特许人提供披露文件,其中应包含有关所提供的特许人,其管理人员和其他特许人的23项具体信息,具体包括:特许人及其前身和分支机构,经营经验,诉讼情况,破产情况,初始特许费,其他费用,初始投资,对商品和服务来源渠道的限制,被特许人的义务,资金支持计划,特许人的义务,经营区域,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其他工业产权信息,被特许人实际参与特许经营业务的义务,对被特许人可以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限制,合同续签、终止、转让和争端解决,公众人物,财务业绩表述,特许经营分店列表,财务报表,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回执。

FTC规则要求特许人向潜在的被特许人提供某些合同前披露。此外,FTC规则禁止某些不公平和欺骗性的贸易惯例,例如与FDD中提供的信息相抵触。FTC规则仅仅是披露规则,它不施加联邦注册义务,也不规范出售后的特许经营关系。重要的是,FTC规则不包括私人诉权,因此,只有联邦政府有权执行FTC规则。

除了确保遵守州特许经营注册要求之外,特许人还必须遵守或豁免商业机会注册要求。如果特许经营产品符合FTC规则且特许经营者具有注册商标,则大多数特许经营者将有资格获得州商业机会法的豁免。

(二)加州层面:《特许经营投资法》、《特许关系法》

加州《特许经营投资法》:定义什么是特许经营和什么不是特许经营以及FDD注册和更新要求的主要法规。

加州《特许关系法》:是一部管辖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关系的特许经营法,规定了特许人、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特许权的终止、不续期和转让有关的要求。

根据《特许经营投资法》,“特许经营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示或暗示的合同或协议:

(1)被授予特许权的人根据特许人大部分规定的营销计划或制度从事提供,出售或分配商品或服务的业务;和

(2)根据该计划或系统进行的特许经营业务与特许人的商标,服务商标,商品名称,徽标,广告或其他指定特许人或其附属机构的商业符号有关;

(3)被特许人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加盟费。

二、特许人在加州开展特许经营的具体要求

(一)经营资源

与许多国家不同,美国的商标权基于普通法下的使用,而不是源自商标注册这意味着从拥有者开始在商品或服务上或与之相关联使用商标的那一刻起,拥有者就拥有商标的权利,并产生相关的商誉。无论所有者是否已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或州商标局申请了联邦商标注册,都是如此。结果,商标法律顾问将常规建议特许人进行全面的商标许可搜索,以确定是否有任何第三方使用的商标与特许人的商标相同或令人困惑。全面许可搜索通常包括对所有联邦和州商标注册簿以及普通法用途的搜索,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和其他可公开获得的材料来查找。虽然确实发生商标冲突,但在USPTO注册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由于普通法的使用授予商标持有人普通法的权利,因此及时使用商标的第一人通常比其他所有人具有更高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是有限的;包括受地理区域和商标使用行业的限制。一旦建立,联邦注册商标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并为“注册”商标提供清晰的保护。此外,联邦商标持有人一旦注册,就拥有一个推定论点,即自其注册之日起是第一时间,并且,如果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普通法商标持有人很难克服该推定。

自创作之日起,受版权保护的图像,设计,软件和其他作品即可获得保护。因此,除了商标保护外,特许人还应考虑根据《美国版权法》获得版权保护,方法是在美国版权局注册版权。如果专利权人希望保护其开发的发明或独特工艺,则可以向USPTO申请专利。专利通常比商标和版权注册更难获得,并且上升到可以保证专利保护水平的发明或过程类别受到限制。

(二)特许经营注册

加利福尼亚州是特许经营注册州。《特许经营投资法》通常要求特许经营者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和出售特许经营权之前必须先向加利福尼亚商业监督部(DBO)注册FDD。

1.费用:FDD的初始注册费为675美元,FDD的续订费为450美元。注册在特许人的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10天后到期,并且需要每年续约。商业监督部监管和监督加利福尼亚州《特许经营投资法》的执行以及FDD的注册。

2.初始特许经营注册申请应包括:

  • 675美元的申请费;

  • Cover letter中应清楚说明申请人的姓名,组织(组织)编号(如果知道)以及特许人的财政年度结束日期;

  • 统一的特许经营注册申请书以及签名并经过公证的签名确认页和公司确认书(由特许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普通合伙人,或者附有适当的决议的个人授权书);

  • 客户授权披露财务记录;

  • 流程服务的一致同意书(加利福尼亚实体不需要);

  • 补充信息页面;

  • 销售代理披露表;

  • 特许经营权公开文件,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在内;

  • 加利福尼亚州附录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经审计该财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司手动签署;

  • 互联网广告豁免通知;

  • 绩效保证或其他财务保证(如果需要)。

3.注册申请获批所需时间: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注册需要多长时间,将取决于FDD和注册申请的质量和完整性,以及特许人对评论信的回复速度。假设FDD注册申请完整有效,加州采用自动效力标准,从技术上讲,将在提交注册申请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生效。

(三)合同前披露义务

联邦和加州特许经营法强加了售前披露义务和限制。FTC规则要求特许人在不迟于任何协议签署或付款之前的14个日历日内向准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特许人及其特许经营的重大信息。加州要求特许人在准被特许人执行任何协议或接受任何对价14天前(以二者中较早者)向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特许人及其特许经营的重大信息。

(四)强制性条款

在联邦一级,FTC规则要求特许人准备包含若干强制性披露项目的FDD。FTC规则还禁止某些声明和合同条款类型。例如,FTC规则认为,特许人放弃或要求潜在的被特许人放弃对FDD中的任何陈述的依赖,是不公平和欺骗性的做法。特许人在制定整合条款时必须牢记这一禁令,以确保不否认或放弃FDD中包含的披露。

除上述限制外,FTC规则或州法规均没有强制性的合同规定但是,外国特许经营者应该意识到,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比,美国特许经营合同通常会更详细地说明当事方的权利,因为根据美国法律,任何歧义通常都将以利于非合同起草方的方式解决在美国运营的特许人通常在其特许经营协议中涉及以下项目:经营区域、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标识的使用、产品和服务、续约、转让、保密、竞业禁止、违约和终止、后合同义务、违约金、争议解决方式、管辖、集体诉讼、特许经营相关文件、担保等条款。

(五)责任承担

违反披露法或注册法会对特许人造成严重的刑事和民事后果。根据FTC规则,违反披露要求即构成违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并赋予FTC在联邦法院起诉特许人并寻求以下任何或所有补救措施的权利:(1)民事处罚,每次违规最高11,000美元; (2)针对违反FTC规则的禁令救济,包括禁止在美国的特许经营销售;(3)代表受影响的被特许人要求恢复原状,撤销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尽管FTC规则赋予FTC权利,对违反该规则的特许人提起诉讼,但它并未赋予受害的加盟者私人诉讼权。只有FTC可以对违反FTC规则的特许人采取强制行动。

加州《特许经营投资法》赋予该州的州行政管理人员调查和起诉特许人违规行为的权利,在特许人故意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FTC规则不同,加州《特许经营投资法》还赋予被特许人诉讼的权利,要求撤销特许经营协议或特许人赔偿对被特许人造成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