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逍遥镇”“潼关”商标侵权案背后,隐藏着的法律逻辑

2021-11-29 14:54:12 作者 : 知产商事部

最近“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的事情可谓是闹得沸沸扬扬,相关的维权协会甚至被责令要求暂停工作。事情的起因是,近日,先是河南省部分用着“逍遥镇胡辣汤”招牌的商户,被“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商标侵权;紧接着,又有河南几十家商户称,他们卖的肉夹馍因带了“潼关”俩字,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要求他们赔偿。那么,相关协会是否有维权的权利呢?还是借维权名义进行牟利,收取“保护费”?


要回答以上问题,首先要看相关协会是否有权利基础?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在我国,对地理标志进行商标保护,主要是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方式。《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比如,在此次的商标纠纷中,“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潼关肉夹馍”商标性质为“集体”,而“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的“逍遥镇”商标性质为“一般”。


那么“集体商标”和“一般商标”的区别在哪里呢?

第一,“集体商标”属于集体所有,具有公共属性,带有公益性质,而“一般商标”归申请主体所有和使用,具有私有属性。

第二,“集体商标”只能由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注册,“一般商标”可以由公司或个人注册。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的“集体商标”并非由自己使用,而是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而“一般商标”由公司或个人注册后自己使用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第三,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一般只能由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注册,而不能由公司或个人注册。比如“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商标只能由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注册,不能由某公司或个人注册,私自垄断使用。

对“地理标志”进行商标保护的目的是在于,确保使用该“地理标志”的产品或服务能够达到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比如据报道,逍遥镇胡辣汤起源于北宋年间,距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是河南逍遥镇传统的汤品,它承载的是用‘逍遥镇’特有方法制作的胡辣汤。那么,就意味并不是用任何方法做出来的胡辣汤都可以叫逍遥镇胡辣汤,只有使用这种传承方法做出的胡辣汤才可以叫逍遥镇胡辣汤。而协会的作用是注册和管理“地理标志”商标,正如逍遥镇党委副书记接受采访时称:成立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是为了统一规范管理逍遥镇胡辣汤产业的发展,更好地维护逍遥镇胡辣汤的声誉。避免挂“逍遥镇”招牌的胡辣汤店良莠不齐,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跟逍遥镇没有任何渊源的情况出现。但此次“逍遥镇胡辣汤”维权受挫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协会注册的是“一般商标”而不是“集体商标”,如果其注册的是“集体商标”,那么就具备了维权的基础。


一般商家怎样才能使用“集体商标”呢?

如果有商家想要使用“集体商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履行协会的规则后就可以合法使用该商标。比如《“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使用规则》明确,“潼关肉夹馍”用于表明集体商标的经营者属于老潼关小吃协会的成员,以及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使用规则》介绍了“潼关肉夹馍”的具体制作方法,第四条规定,“老潼关小吃协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一般商家如果未加入协会使用“集体商标”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我国商标法,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只要还在有效期内,没有被撤销或无效宣告,那么权利人就有维权基础,权利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如果商家其商品不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又没有合法的抗辩理由,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但从目前的舆论导向来看,“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都受到了阻碍,之后协会的维权措施可能也不会如此简单急切和严厉,而是争取商家加入,共同发展。对于一般商家来说,可以主动积极联系协会或者受到维权后与协会好好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