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信息披露义务注意事项

2021-12-20 15:25:14 作者 : 特许合同部
对加盟商进行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重要法定义务,但实际上却有许多特许人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这一义务,从而为自己之后的特许经营活动埋下了不小的隐患,甚至导致加盟商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而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特许人对信息披露制度了解不足,二是因为特许人对信息披露制度如何实际履行了解不足,三则是因为不够重视。那么如何才能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并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呢?而这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般而言,特许人要想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01

特许人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作为国家为了保护加盟商而为特许人设立的一项义务,要求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前向加盟商就特许人信息、品牌发展情况等内容进行披露,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可以通过制作信息披露手册的方式,将以上内容向加盟商进行披露,从而建立起自身的信息披露制度。

02

特许人需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加盟商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具有时效性,所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三十日内向加盟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同时,特许人需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让加盟商产生误解签订合同,同时避免加盟商日后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03

特许人需注意保留向加盟商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的书面证据

正常情况下,特许人向加盟商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包含的全部信息后,就可以被视为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但实务中加盟商还是有可能以特许人并未向自己披露重要信息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如此前特许人并未保存例如加盟商明确表示特许人已向其完成信息披露的承诺书等书面文件,那么特许人就会在纠纷中陷入被动局面。


以上就是特许人在向加盟商进行信息披露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基于此,本所给出如下建议,以供广大特许人客户参考:


首先,特许人应编写本品牌的信息披露手册。在编制信息披露手册时,特许人尤需注意:

第一,特许人应尽可能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编制本品牌的信息披露手册,以供加盟商查阅。

第二,针对开店预算、各类特许经营费用等金额,应在手册中强调数据仅供参考。

第三,信息披露手册中的所有数据,必须真实可信,并注明统计时间。

第四,在信息披露手册编制完成后,特许人应注意在使用过程中定期更新手册中的内容。

其次,特许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三十日内,向加盟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最后,特许人应在完成信息披露后,当即要求加盟商签订相应的信息披露回执,以证明特许人已向加盟商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