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奖搞促销?商家如何规范进行有奖销售

2022-05-26 08:06:46 作者 : 知产商事部

“消费满100即可抽手机”、“消费满200送50”……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自家商品,商家们举办了各式各样的促销活动,而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有奖销售。但是有奖销售活动可不是商家想怎么举办就怎么举办的,一不小心就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那么您知道如何才能规范进行有奖销售吗?


法律定义

首先,我们来看下什么是有奖销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有奖销售属于促销活动的一种,包括抽奖式有奖销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两种。其中:

1、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其最重要的特征是消费者获得奖励带有偶然性、不确定性。最常见的活动就是“消费满**元即可进行抽奖”。

2、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也就是说消费者获得奖励带有确定性。比较常见的有“消费满**元即送**物品”、“充值满**元即送**元”、“邀请好友完成注册即送**现金”等。


法律规定

那么商家在进行有奖销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商家进行有奖销售需要注意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奖励限额这三点。


公开透明

其中,商家进行有奖销售首先要注意的就是保证活动公开透明,即在进行有奖销售前需要向消费者披露与有奖销售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

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如果是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那么商家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要随时进行公示。

如果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是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那么商家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如果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奖品需要消费者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如商场联合商家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那商家还需要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案例一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盲盒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销售优享卡,消费者购买该优享卡后可以随机获得2种守护精灵,但该公司并没有公示中奖概率。

后经该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该公司在相关销售过程中,确实没有公示两款附赠的守护精灵商品的获得概率和奖品数量,虽然不久后该公司替换成了有标注概率的商品图,但是在未标注概率期间内,该公司已销售了部分优享卡。

于是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诚实信用

商家进行有奖销售,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事先公布的活动信息为满足条件的消费者兑换奖品,否则不仅会影响商家的商誉,而且可能引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如果商家在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该商家将被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而遭致处罚:

1、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2、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3、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4、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5、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6、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案例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12月30日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某网店购买一双女鞋时参与了该网店的“双11”活动且符合中奖条件,但是并未被列入商家公布的中奖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商家公布的中奖名单为其虚假制作的名单,而实际上该商家并未兑现1到10名等奖项的奖励。

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奖励限额

现在很多商家为了在众多商家举办的各式有奖销售活动中脱颖而出,提高自身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的吸引力,会采用增加活动奖金金额的方式,通过大额奖金来刺激消费者。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否则可能会遭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如果商家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就会被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1、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2、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

3、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4、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5、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

6、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7、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而如果商家是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则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奖品的金额。

案例三

在“双11”网络交易专项监测中,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于11月15日发现某房地产公司为提高其名下房地产项目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潜在购房者,自11月5日起举办了现场抽奖送“国民神车”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免费送“国民神车”活动的最高累计获奖金额已超过5万元,涉嫌违法。

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




如实记录

商家在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后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并妥善保存两年。该记录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在依法接受监督检查时作为商家规范进行有奖销售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