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在某餐厅就餐期间,从包间外出时踩空摔伤,后康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康某所受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此后,康某多次与餐厅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某餐厅包间入口处张贴有明显的“温馨提示 小心台阶”标识语,该标识语虽存在因摩擦等导致部分标识受损,但其提示内容依然完整;康某在准备走出包间时并非平常出行径直走出,而是侧身在其左腿迈出包间门口时往左倾斜摔倒,可明显看出其在迈出左腿时系左腿不慎踩空而导致的自身摔倒。事发时,从餐厅包间格局及门口设置布局来看,其包间台阶边缘距离门槛较窄,布局不够合理,具有一定安全隐患,某餐厅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及双方过错责任,法院判定:由某餐厅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康某2万余元。
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餐厅的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看餐厅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门店作为经营场所,对其经营区域内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门店未尽到这一义务,导致顾客摔倒受伤,那么门店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认定门店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后,赔偿范围又该如何认定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定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可见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失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在确定赔偿范围后,法院会根据门店的责任大小来判定最终门店要承担的赔偿数额。
通过上述案例,给予企业以下建议:
一、事先:预防意外发生
1、作为场所经营者,《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风险告知、危险预防及消除义务。门店应在有意外发生风险的位置以显著标识提醒顾客,如在合理位置摆放“小心地滑”“小心碰头”“小心台阶”告示牌等;同时,店员应关注门店地面状况,如有水渍等易滑液体应及时清理。
2、经营管理者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保险来转嫁责任。
二、事中:意外事件发生时
1、及时救助
作为场所经营者,《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包括在意外发生后的合理救助义务。当顾客在店内摔伤时,商场应立即控制事态,通知负责人,并组织人员查明原因,查看顾客伤情,根据伤情决定是否送医。门店在现场采取的措施较为积极,没有造成救助拖延的,且确定致伤、残原因并非商家过错,则商家无需承担责任;如商家存在过错,也可以相应地减少责任承担的比例。
2、固定相关证据
建议门店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锁定监控录像、保存报警送医记录,取得在场其他人员的证词等,以便后续发生争议时厘清事实、明晰责任。
3、联系保险公司
如已购买保险,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评估后给出初步理赔方案,在保险理赔前,不建议自行出理赔方案,以免超出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4、安抚顾客情绪,友好协商赔偿金额,尽量避免影响品牌声誉。
在协商过程中,注意安抚顾客情绪,避免顾客产生一些过激行为,针对已经出现的门店闹事行为,及时采取报警措施。如果顾客的赔偿数额不大,可以考虑私下调解处理,如果顾客的赔偿数额较大或者双方对于责任认定有较大争议,及时咨询律师并引导顾客诉讼解决。
公共场所安全应引起重视,经营者应主动履责。作为餐饮场所的管理人,理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发生意外,应积极应对,避免影响品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