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文章《合规要求(一)》中,我们从法律角度介绍了马来西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登记程序。由此可知,马来西亚确实是个对特许经营活动实行强管控的国家。
当然,除了从业条件、登记程序外,马来西亚特许经营法——1998年特许经营法令以及2012年的修订法案(以下简称“法令”)还详细规定了信息披露、特许经营费用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期限、解除等方面的规范。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们应该更能够体会到,相较于我国,马来西亚法令确实对特许人、加盟商有着更严格的规制和更高标准的要求。
一、信息披露
1、提前披露
特许人应当在与加盟商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10日,或在特许人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修订本被批准后10日内,向加盟商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修订本,且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的文件应当与提交给注册处的件一致。
2、信息披露内容
根据马来西亚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特许人名称、公司地址和业务类型,包括特许人的业务经验;
(2)授予加盟商的知识产权详细信息;
(3)对加盟商所收取的费用类型和金额;
(4)其他付款义务,包括应支付的广告费、培训费、服务费等;
(5)是否要求加盟商从特许人或从特许人指定供应商处购买设备或产品;
(6)特许人在加盟商经营前或经营期间为加盟商进行选址的义务;
(7)给予加盟商的授权区域权利;
(8)特许经营期限、续约或终止协议的条款,以及合同终止时双方的义务;
(9)特许人过去3个财政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之后5年的财务预测。
3、信息披露文件修订
如果特许人要对登记时提交给注册处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的,特许人应将修订后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予注册处审核,获得批准后才能实施。
二、特许经营费用
1、签约前收费
特许人要求加盟商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任何特许经营费用的,应当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使用、退还的条件。
2、禁止收费歧视
特许人对不同加盟商在特许经营费用、特许加盟金、货物、服务、设备、租金、或广告费等方面实施不合理的区分价格而导致恶性竞争的,将构成违法,以下情形除外:
(1)不同时期的特许经营收费不同,且对应时期变换该收费差异合理;
(2)加盟商的资金、培训、商业经验或教育经历不足,或缺乏其他资质;
(3)政府及其机构实施产品、服务行业、商业模式等方面的改革措施;
(4)加盟商为弥补其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中发生过错或违约行为;
(5)特许人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3、收费应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特许人向加盟商收取特许加盟金、营销推广费等特许经营费用的实际价格应当与信息披露文件上展示的费用金额一致。
4、营销推广费
特许人向加盟商收取营销推广费的,应当设立一个单独的银行账户,专门用于营销推广费收支,专款专用。
三、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
1、特许经营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特许经营产品、服务的名称及详细信息;
(2)特许人授予加盟商的区域权利;
(3)特许经营费用、营销推广费、经营资源使用费等向加盟商所收取的任何费用;
(4)特许人的义务;
(5)加盟商的义务;
(6)在特许经营登记过程中或完成该登记后,加盟商得以使用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利;
(7)加盟商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将其特许经营权的相关权利分配予他人;
(8)冷静期条款;
(9)关于特许人在其特许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自持有的或与其具有关联性的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说明;
(10)如合同涉及分特许人,应载明特许人的主体身份以及分特许人所获授权内容;
(11)特许人提供加盟支持的类型与详情;
(12)特许经营期限、续约条件;
(13)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终止或届满后的后果。
违反上述条款的,将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2、违反法令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3、冷静期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写明冷静期条款。
(1)冷静期是指加盟商能够任意地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段期间,该期间时长由合同双方共同决定且最短不得少于7日。
(2)加盟商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对于加盟商所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特许人得以保留其为缔结该特许经营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部分,其他费用应当退还予加盟商。
4、商业秘密
加盟商应当向特许人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加盟商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负责人、员工在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向任何人泄露其自经营手册或在特许人提供培训中所获取的任何信息。
5、同业禁止
加盟商应当向特许人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加盟商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负责人、员工在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相似的商业经营活动。
6、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商标,必须在申请特许经营登记前依法完成注册。
7、特许人与加盟商的义务
(1)特许人应当以书面通知方式列明特许经营合同条款,并给予加盟商合理期限以进行条款修改;
(2)加盟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3)特许人应为加盟商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提供支持服务,如物料供应、培训、营销等;
(4)双方都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双方的法律地位
加盟商应当自主经营,加盟商与特许人之间并非合伙人、服务合同、代理关系。
四、特许经营合同期限
1、特许经营期限不得少于5年。但特许人、加盟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或经法院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符合解除条件的除外。
2、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
(1)加盟商有权在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前6个月以前,以书面方式向特许人申请延长特许经营期限;
(2)除加盟商存在违约情形外,特许人应当同意加盟商的延期申请,且应当保证经延期的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条件与之前一致。
3、特许经营合同不续约的后果
在以下情形,特许人应当予以加盟商回购或其他方式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特许人构成违法:
(1)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终止后,加盟商不得在原授权区域内经营其他品牌旗下的相似特许经营业务”的条款,且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约定加盟商不得拒绝履行该条款,或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以前特许人拒绝了加盟商不履行该条款之要求的;
(2)在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前6个月以前,特许人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加盟商不予续约决定的。
五、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
1、除有正当理由外,特许人、加盟商任一方不得在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擅自解除合同。
2、“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特许人、加盟商任一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或相关协议之约定的;
(2)加盟商或其员工未在特许人书面通知的整改期限内就违约行为完成整改的,其 中,特许人给予的整改期限不得少于14天;
(3)特许人或加盟商发生以下行为的,此时一方无需予以对方通知和整改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