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标签”您需要知道的事儿

2022-07-12 14:02:57 作者 : 知产商事部

受到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开始转变模式,开展预包装食品和零售食品的生产和销售,那么,“标签”对于预包装食品和零售食品就是必要的事项,今天我们就一起了解下“食品标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01、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案例:据重庆广播电视台新媒体栏目视频报道称,当地一名农村妇女也利用起了网络销售烧白,主要有粉蒸肉、梅菜扣肉以及应季的豆豉回锅肉,这些传统食品味道鲜美,深受当地市民的喜爱。因为在网上销售,就使用了简易真空包装,所以包装上并没有食品名称、地址和保护期等标志内容,本来就是购买即食的产品,没想到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收货方以三无产品为由将土特产经营部告上了法庭,提出了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重庆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判罚卖家赔偿5万元。

02、进口食品需要有中文标签


案例:李先生从某公司处购买了25瓶日本清酒,随后发现此进口产品外包装上未张贴中文标示,为此李先生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被告公司出售的日本清酒未张贴中文标示,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法院支持李先生退货退款、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03、标签需要标明生产者及产品等的基本信息


案例: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售卖食品,魏某在该店铺一次性购买了风干牛肉20袋,总共花费1000元。魏某收货后拆封10袋风干牛肉用以食用。但其所购买的风干牛肉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魏某遂以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为由,请求该公司返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食品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4、用于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原料也需要标签规范

案例:2021年11月29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至黄陂南路838弄3号地下一层 B135-2 室店招为“吉野家”的店铺进行检查,于当事人厨房内两门解冻冰箱中查见6袋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净含量:750克/袋,生产商:江苏飞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贮存条件:1-5摄氏度冷藏)以及1袋预包装火锅蔬菜包(净含量:1050克/袋,生产商:江苏飞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贮存条件:1-5摄氏度冷藏),外包装均被撕去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述产品均作为食品原料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涉案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其处以罚款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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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食用农产品可以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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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非属预包装食品,故无须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标签符合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相关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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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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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生产并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并更换标签,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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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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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受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且需要对消费者进行民事赔偿;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且经营者可以免于对消费者的赔偿。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一)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