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时代,餐企海外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法律流程、风险和防范(一)

2022-11-01 14:15:36 作者 : 知产商事部
中国美食传承千年,从最早期的四大菜系发展到八大菜系再到如今的百花齐放,不论是历史渊源、烹饪技艺还是菜品美味程度都已具备世界顶级的基础地位。现今,我们可以在南方尝到川菜,可以在北方尝到粤菜,中国各地涌现出众多风格独特的本土特色餐饮连锁品牌。究其原因,食材供应链趋于成熟、食品工业水平不断攀升,“中国餐饮+标准化”加快了中国餐饮市场的规模扩张。

随着国内市场的饱和,海底捞、张亮麻辣烫等老牌餐饮连锁强势出海,走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小餐饮品牌开始着眼世界,期望在这片“蓝海”中扬帆起航,将中国餐饮推向世界。

“中餐出海”是机遇也是挑战,餐饮连锁品牌开展跨境供应业务极为考验品牌主创团队对于境外市场规则的应对能力。

在此方面,完善的法律构建必不可少。本所将开启《海外供应链体系建设》系列文章的输出,围绕餐饮连锁品牌在海外供应链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逐一展开,具体切分为三个阶段:1、境内预备出口阶段;2、对海外供应阶段;3、海外供应管理阶段。每个阶段涉及的法律关系及交涉对象各不相同,我们将把握每个阶段的独特性,分期放送对应的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本文将主要聚焦第一个阶段,即“境内预备出口阶段”。餐饮连锁品牌想要走出国门首先需要做到资质合规,不仅需要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还需要在中国海关处获得从事境外销售业务的一系列资质。具体而言,需要依次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备案。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品牌方知识产权,需要另行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如出口产品由关联养殖场、种植场生产,还需为其办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1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餐饮连锁品牌所属的企业需要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或者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线上办理。应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第4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公司,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先行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根据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2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餐饮连锁品牌所属的企业需要申请备案的,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当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时,需要申请备案变更。餐饮连锁品牌所属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由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核。


三、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在预备出口前,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根据我国海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情况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续展或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有效期为10年。申请续展备案经审核通过的,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五、出口食品原料养殖、种植场备案

根据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28条,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供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的养殖场、种植场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并办理此备案。


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必须具备:

1.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2.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两项条件。

申请备案的种植场应当具备:

1.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3.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6.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