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新政策下,企业常见劳动用工问题解答

2023-01-05 13:27:22 作者 : 公司治理部 中申律师

近期,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疫情发展形势,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下称“新十条”)。在2022年12月26日晚,国务院再对当前的疫情防控政策作了进一步的调整,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行“乙类乙管”。政策正逐步放开,科学对待疫情,这些措施给企业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利好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劳动用工方面的疑难问题。

下面,本文就疫情防控新政策下,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工资发放问题
01

问:新政策下,对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同住人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企业应如何发放工资?
答:2023年1月8日前,对于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根据“新十条”规定,其仍然需要采取居家隔离措施或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无论员工采取何种隔离方式,企业在此期间都应正常支付其工作报酬。在此期间,企业应做好员工的健康监测,若员工在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阴性可解除隔离。若7天隔离期结束后,员工病情加重,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医院医生证明,并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对于同住人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根据当前政策,此类人员属于密切接触者,根据“新十条”规定,密切接触者应进行5天的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在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可解除隔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员工作为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企业应正常支付其工作报酬。
而自2023年1月8日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也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因此,自2023年1月8日起,员工若感染新冠病毒,或者员工的同住人感染新冠病毒,都不需要进行隔离。如果员工因感染新冠病毒身体不适,不能正常工作而请假,企业应按病假处理,支付病假工资。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六)…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
二、总体要求
(三)进度安排。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


02

问:对核酸检测混管阳性或抗原阳性的员工,企业应如何发放工资?
答:2023年1月8日前,由于当前政策未将核酸检测混管阳性与抗原阳性人员界定为密接或者疑似病例。对于此类人员,企业应要求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尽快进行核酸检测复核。在复核期间,有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安排其进行居家办公,工资正常发放。如果没有居家办公条件或员工有应休未休的年假、调休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员工进行休假。如果员工复核后核酸检测为阳性,则进行居家隔离,隔离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如果复核后核酸检测为阴性,企业可要求员工尽快返岗。
自2023年1月8日起,若员工核酸检测混管阳性或抗原阳性,由于新政策不再要求新冠病毒感染者进行隔离,也不再界定密切接触者,若员工身体情况允许,可继续正常上班。若员工身体不适,可请假休息,企业应按病假处理,支付病假工资。

03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的,如何支付员工工资或生活费?

答:如果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如果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工管理问题
01

问:若企业有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其他员工不愿上班怎么办?

答:若企业采取了必要的防疫措施以及为员工提供了劳动保护,员工经劝导后仍然不愿返岗上班的,企业可以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02

问:若员工感染新冠病毒或出现相应症状,企业能否要求员工不上班?

答:2023年1月8日前,若员工感染新冠病毒,企业可要求员工自我居家隔离。但是在此期间,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自2023年1月8日起,若员工感染新冠病毒或出现相应症状,由于新政策不再要求新冠病毒感染者进行隔离,检测策略也调整为“愿检尽检”,因此企业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员工上班,强制其休假。

03

问:未感染的员工自称感染不上班,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2023年1月8日前,对于自称感染的员工,企业可要求其提供核酸检测证明进行居家隔离,如果未能提供核酸检测证明则不予批准。如果出现员工伪造核酸检测证明的情况,企业可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2023年1月8日后,若员工自称感染不上班,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证明或是医院医生证明等凭证休病假,若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无故缺勤,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04


问:染新冠病毒康复后的员工出现后遗症,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康复后的员工出现后遗症,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05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新招用员工或者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无法及时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合理顺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待相应情形消失后的1个月内订立或者续订,也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06

问: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在隔离期或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能否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答:2023年1月8日前,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新冠病毒感染者或者是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需要顺延至隔离期期满方能终止劳动合同。
而自2023年1月8日起,若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同样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在医疗期结束后方能解除或终止合同。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时刻牵动着企业发展的命脉。新政策下,企业面临更多机会与挑战。合法合规用工,既是维护员工权益,最大程度调动员工积极性,更是保证企业利益,双向互惠,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