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疫情发展形势,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下称“新十条”)。在2022年12月26日晚,国务院再对当前的疫情防控政策作了进一步的调整,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行“乙类乙管”。政策正逐步放开,科学对待疫情,这些措施给企业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利好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劳动用工方面的疑难问题。
对于同住人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根据当前政策,此类人员属于密切接触者,根据“新十条”规定,密切接触者应进行5天的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在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可解除隔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员工作为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企业应正常支付其工作报酬。
而自2023年1月8日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也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因此,自2023年1月8日起,员工若感染新冠病毒,或者员工的同住人感染新冠病毒,都不需要进行隔离。如果员工因感染新冠病毒身体不适,不能正常工作而请假,企业应按病假处理,支付病假工资。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六)…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
二、总体要求
(三)进度安排。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
答:如果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如果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若企业采取了必要的防疫措施以及为员工提供了劳动保护,员工经劝导后仍然不愿返岗上班的,企业可以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答:2023年1月8日前,若员工感染新冠病毒,企业可要求员工自我居家隔离。但是在此期间,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自2023年1月8日起,若员工感染新冠病毒或出现相应症状,由于新政策不再要求新冠病毒感染者进行隔离,检测策略也调整为“愿检尽检”,因此企业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员工上班,强制其休假。
问:未感染的员工自称感染不上班,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2023年1月8日前,对于自称感染的员工,企业可要求其提供核酸检测证明进行居家隔离,如果未能提供核酸检测证明则不予批准。如果出现员工伪造核酸检测证明的情况,企业可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2023年1月8日后,若员工自称感染不上班,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证明或是医院医生证明等凭证休病假,若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无故缺勤,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04
问:染新冠病毒康复后的员工出现后遗症,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康复后的员工出现后遗症,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05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新招用员工或者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无法及时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问: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在隔离期或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能否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时刻牵动着企业发展的命脉。新政策下,企业面临更多机会与挑战。合法合规用工,既是维护员工权益,最大程度调动员工积极性,更是保证企业利益,双向互惠,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