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加盟商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但在实际上,大多数案件中法院认为,只有当特许人的信息披露瑕疵对加盟商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的时候,被特许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实质性影响的认定,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从诉讼实务来看,法院通常会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1)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
特许人未披露或者虚假披露的信息不影响加盟商利用品牌方的经营资源开展活动或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的,一般认为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加盟商不能因此要求解除合同。但如果信息披露瑕疵导致加盟商无法正常开展加盟业务、加盟合同已实际上无法履行的,法院通常会支持加盟商解除合同的请求。
品牌方未完全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信息,包括未披露品牌加盟商数量及分布区域、最近5年诉讼情况等,但法院认为未披露的信息不影响加盟商使用品牌经营资源开展业务,加盟商实际上也已经开设了加盟店,因此不支持加盟商要求解约的请求。
加盟商从品牌方处获取的信息是否与真实情况相去甚远或完全相反,导致加盟商对品牌的信息与状态产生误解,错误做出投资决定的,加盟商也有权因此要求解除合同。但如果误导性信息尤其是招商宣传信息是加盟商基于正常的认知可以判断的,或者本身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则法院可能不支持解约请求。
为了维护特许经营业务的稳定性,避免纠纷,品牌方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要求的披露形式及披露时间执行,并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案例2:赵慧娟、杭州合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21)浙8601民初876号
案例3:吴生智、山东鑫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21)鲁民终2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