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格式合同合规,品牌方不可不关注的几个要点

2023-10-17 09:01:51 作者 : 知产商事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5月18日颁布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力度正在加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愈来愈受到重视。该办法直接指向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品牌方(经营者)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与使用,如何实现制定一份合规的格式合同是品牌方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为此,本文结合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合同的合规性要求作一个简单的归纳梳理。

 

01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时的提示义务

(依据:办法第六条)

 

对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内容,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里有两个关键问题,一个是“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内容”具体有哪些?另一个是何为“显著方式”

 

Q1

“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内容”具体有哪些?

答: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Q2

何为“显著方式”?

答: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方式。本文认为前述显著方式具备不同的提示效力,绝大多数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字体加粗等常规方式提示是可以的,但对于少部分更为关键、同消费者权益联系更为紧密的内容,诸如民事责任条款、管辖条款等,经营者以弹窗、单独突出显示等非常规方式提示会更为恰当。

 

 

02

经营者所采用格式条款的具体要求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这一大点,是整个办法的核心与亮点,也是一般意义上审核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合规性的核心依据。由以下四部分内容组成。

 

1

 

经营者不得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

 

(1)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2)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不合规格式条款举例:“易损易腐货物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赔偿”、“包装未损坏、箱内货物损坏与本公司无关”、“货损在总价值的百分之三以内属正常的损耗,损失自负”

(3)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

不合规格式条款举例:“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金银饰品概不退换”、“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在任何情况不予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4)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经营者依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协助、通知、保密等)

不合规格式条款举例:“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6)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不合规格式条款举例:“维修造成损坏,仅赔偿消费者维修费用”

 

2

 

经营者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

 

(1)要求消费者承担超过法定数额、合理数额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不合规格式条款举例:“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预付订金不予退还”

(2)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不合规格式条款举例:“先签收,后验货”

(3)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

不合规格式条款举例:“验货可以,得先交开箱费”

 

3

 

经营者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1)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不合规格式条款举例:“包间最低消费***元”

(2)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合规格式条款举例:“只有办理移民或者死亡方可退卡”

(3)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4)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5)其他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4

 

经营者不得约定单方享有解释权、最终解释权

 

不合规格式条款举例:“本店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本店对预付消费卡有修改权和终止使用权”

 

03

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依据: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办法明确,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处罚的适用门槛,以督促经营者及时改正合同违法行为、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