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的模式化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

2023-10-07 09:12:51 作者 : 特许合同部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为了向加盟商输出统一的经营模式,同时也为了简化订约程序、提高交易效率,品牌方往往会提前拟定合同条款进行重复使用。但是,往往有很多加盟商主张该类条款构成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对加盟商不具有约束力。

 

那么特许经营合同里的模式化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其法律效力?本期文章将为您答疑解惑!


Q: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模式化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

A:模式化条款不一定是格式条款,实务中,必须要看该条款是否满足在订约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件。

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相关案例中认为,合同文本虽由品牌方提供,但合同条款中的主要合作条件均为手写,应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不构成格式条款。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相关案例中也认为,虽然关于特许经营加盟服务费、违约责任、律师费等条款均是品牌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但合同双方针对商品供应、特许经营费用标准等事项以附件形式予以进一步明确,并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合同款项予以变更,足以证明品牌方在签约时与加盟商对合同条款予以协商,故该合同条款不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

 

Q:模式化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A:当品牌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加盟商责任、限制加盟商的主要权利;或者品牌方排除了加盟商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相关案例中认为,即使相关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但条款内容并不能证明免除或者减轻品牌方责任以及加重加盟商责任、限制加盟商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有效。

与此相对的,广东省佛山市中院在相关案例中认为,“加盟费不论何种理由均不予退还”等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品牌方的退费责任并排除了加盟商的主要权利,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


Q:特许经营合同中还能不能约定格式条款?

A:可以,只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可,若有减轻品牌方责任、加重加盟商责任的内容,应注意保留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书面材料。

例如,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案例中,品牌方提供的合同内明确约定了费用的最低标准、加盟商购买服务的目的,且该目的与最终履行合同息息相关,并且在合同签订时,加盟商已经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合理预见到品牌方的利益,综合来看,该合同合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相关案例参考:

案例1: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刘彦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1085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861号

 

案例2:广州柏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酷创酒店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9561号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7412号

 

案例3: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734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4494号

 

案例4:蔡钊、佛山市宵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审】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10313号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民终2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