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违反“竞业禁止”,品牌方主张关闭竞业店铺以及主张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2024-01-18 03:26:42 作者 : 中申律师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品牌方常通过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来保护自身的特许经营资源,但部分加盟商仍会违反约定,擅自开设与品牌方相同或类似的竞业店铺,这将对品牌方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那么面对上述情况的发生,品牌方主张违约金、要求加盟商关闭竞业店铺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品牌方又该如何处理?本文拟对此提出相关解决建议。

 

案例简介:

净香园公司系徐州知名早餐连锁企业,现已有加盟店98家。A公司自2008年加盟净香园,期间又多次续签加盟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5月,双方约定A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及终止合同之日起2年时间内不得在同一城市(地级、县级)投资经营或参加相类似的产品经营,若违反此条款,需向净香园公司进行赔偿。

2018年7月,A公司注册成立公司从事早餐经营,10月取得注册商标,两年间发展加盟店三十余家。净香园公司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其利益,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A公司赔偿其违约金。

 

法院认为:

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以净香园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及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判决A公司赔偿净香园公司违约金40万元。

 

一、品牌方主张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与上文所示判例相同,法院对于品牌方违约金的诉求,往往是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逐层的分析,进而做出了最终的判决。

1、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

针对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加盟商常会以“特许经营关系中不适用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条款适用于劳动关系之中”为理由进行辩驳,但是在实务判例中,大部分法院往往会认定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违约金的金额

针对品牌方违约金的诉求,大部分认可“竞业禁止”约定的法院,会结合品牌方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违约金的金额进行判决。

 

二、品牌方主张加盟商停止竞业行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针对品牌方关闭竞业店铺的诉求,大部分认可“竞业禁止”约定的法院,会支持品牌方的主张。经检索,重庆市法院相关判例表明,加盟商实际经营同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经营项目同类的项目,与特许人实际产生竞争的,法官认为其行为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的竞业禁止条款约定,已构成违约,加盟商理应停止相应的违约行为,即关闭竞业店铺。

 

三、品牌方要求拆除店铺装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若品牌方主张加盟商系利用了其经营资料开展竞业店铺的,法院一般会要求加盟商返还品牌方经营资料,并拆除竞业店铺内关于品牌方特许经营体系的装修与设计元素等。

 

综合上述情况,我方建议品牌方做到如下几点:

1、为避免部分法院将“竞业禁止”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专属内容,品牌方可以将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字样改为“同业限制”,以减少竞业禁止条款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

2、经检索,实务判例中品牌方往往会因为关于加盟商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证据不足,而导致法院不支持其关于违约金、拆除竞业店铺的诉求。因此,若加盟商在合同期限或竞业禁止期限内开展竞业店铺的,建议品牌方及时取证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及时对竞业店铺进行拍照留档,拍取的照片应清晰,并且能够辨别门店的门头、内饰装潢等为佳。

 

相关案例参考:
案例一:周海、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审】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8民初1120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1695号
案例二:花舍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山西雨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5508号
案例三:重庆新骄阳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3606号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48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