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几期国际特许文章中我们已向广大读者分享了美国加州、马来西亚商业特许经营相关小常识,本期文章将着重阐述澳大利亚商业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即要求特许人将有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特许人或准被特许人进行披露。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为了弥补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促进公平交易)。
一、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特许经营模式在澳大利亚取得极大的成功,离不开比较完善的特许经营立法,其中详细规制特许经营行业准则的法规为《贸易行为(行业准则-特许经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Competition and Consumer(Industry Codes-Franchising)Regulation),条例设专章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并于条例附件1中详细列明了信息披露文件的23项内容。
二、信息披露制度比较
我国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虽然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已较为完善,但对比之下,澳大利亚信息披露制度仍有较多可借鉴之处,其对披露文件的内容要求更为详细,对披露文件的格式要求更为规范。两者亦存在部分值得商榷的差异之处,如澳大利亚要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历史收益数据、预期收益信息及依据,而我国对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收益保证采取的是“一刀切”模式,即特许经营合同缔约阶段,不允许特许人向潜在受许人进行任何有关加盟后收益方面的介绍,更不能对未来的收益进行保证。
三、信息披露制度详解
那么,在澳大利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应如何做到信息披露合规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条例中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进行详解:
1、特许人须制作一份符合条例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且须按照条例的要求持续更新信息披露文件:
(1)信息披露文件目录与形式要求
a.披露文件需遵守条例附件1(详见下文)的格式及次序、标题和编号的要求。
b.披露文件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c.披露文件必须有基于附件1各项内容的目录,注明每项内容开始的页码。如果披露文件附加有其他文件,目录中也必须列出这些文件。
(2)信息披露文件须持续更新
a.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特许人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更新信息披露文件。
b.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特许人无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更新信息披露文件:
特许人在这一年内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仅签订1份特许经营合同的;
特许人或其负责人不打算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
c.但如果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提出书面请求的,特许人必须更新信息披露文件,使信息披露文件能够反应:提出要求财政年度之前一财政年度结束时的特许经营状况。
在上述b项所列情况下,特许人需在收到被特许人书面请求后2个月内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其他情况下,特许人需在收到被特许人书面请求后14天内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披露文件。
2、特许人须根据条例的要求至少提前14天向加盟商或准加盟商提供如下资料:
a.一份《贸易行为(行业准则-特许经营)条例》。
b.一份信息披露文件:已根据条例要求完成更新。
c.一份《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d.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而订立的协议。
e.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而向特许人或特许人的关联方支付不可退换费用的说明。
如特许人或被特许人提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扩展特许经营合同期限或范围的,特许人须在续签或扩展特许经营合同前至少14日向被特许人提供上述文件。
3、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须包含的具体内容:
《贸易行为(行业准则-特许经营)条例》附件1中详细列明了信息披露文件应包含的23项内容。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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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许人在澳大利亚经营特许经营相关业务时的名称。 3.特许经营的业务种类说明。 4.特许经营体系在澳大利亚经营的年数。 5.各关联方的名称、地址、注册号码等信息。 7.各关联方和特许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关联方与特许经营体系之间的关系。 8.特许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位和资历。 | ||
2.特许人或其董事、特许人关联方或其董事是否在过去10年内被判犯有严重罪行,或在澳大利亚以外犯有同等罪行,特许人是否在过去10年中在澳大利亚或其他地方破产。 | ||
2.现有各加盟商的:营业地址(并非加盟商居住地址)、电话号码、加盟商开始经营特许经营业务的年限。 3.如加盟店超过50家,特许权人可仅提供加盟店经营所在州、地区内所有加盟商的详细信息。 4.过去3个财政年度中,转让、停止、终止、回购特许经营业务等事件发生的数量。 | ||
2.按照行业惯例,开业成本费用明细:不动产、设备、固定装置、装饰装修、保证金、营运资金、其他款项等。 3.每次付款的细节包括:付款的说明、用以计算付款的公式、付款人、付款期限、款项退回条件等。 | ||
2.如加盟商无权续签、延长特许经营合同的,则须以12号字体及粗体声明如下: 加盟商无权续签《特许经营合同》/延长《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期。在《特许经营合同》结束时,特许人可(但并非必须)延长《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如特许人不延长合同期限,则《特许经营合同》即告终止,被特许人不得再继续经营特许经营业务。 | ||
2.收益信息应包括以下信息: 特许经营历史收益数据、特许经营业务的预期收益及此等预期的依据。 | ||
更新 | 根据第17条提供的,任何在披露文件制作日期和披露文件提供日期之间更改的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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