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从事餐饮业、零售业或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应将单用途预付卡章程、购卡协议等文件提交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发卡企业、售卡企业与消费者都需要按照章程和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预付卡章程、购卡协议等文件往往以统一格式条款公布给消费者。
那么,商家在设置这类格式条款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或风险点呢?
“一经售出概不退卡”/
“逾期退卡收取延期管理费”
在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最常见的是一些健身、培训或美容行业退卡纠纷,起因都是发卡企业不愿意退卡,认为自己前期已通过各种形式向消费者表示此类预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但上述主张极少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大多数法院认为此类格式条款未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者认为此类格式条款排除或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权利,因而无效。
《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和第506条就格式条款滥用问题进行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也规定,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消费者退卡后退回预付款,如存在违约行为的,还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外,发卡企业同意退款,但要求收取延期管理费的行为也可能违反有关规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曾发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其中第十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预付卡到期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案例】(2022)沪0112民初32877号
案情:被告开设舞蹈工作室,原告至被告处购买多张单用途预付卡,之后,原告因事需要离开上海,要求被告根据已使用的上课课时,退还剩余费用,遭到被告拒绝。被告表示已通过微信或广告形式表明该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法院观点:关于两张周末精品课费用,虽被告在广告下方明示“所有课程一概不予退款”,但该约定亦属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之格式条款,且该字体明显较正常内容更小,故本院对该告知事项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支持返还费用。
“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
实践中,发卡企业可能因该格式条款而被行政处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处罚决定书】
2023年,河北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中发现秦皇岛卿颜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中,在经营场所内对所提供的“卿颜至尊体验卡299元超值体验”美容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了:“备注:最终解释权归卿颜美容会所”的内容。
河北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和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市监处罚〔2023〕1010号)》,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一经售出概不退卡”“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又比如“丢失不再予以补办”等格式条款,均有可能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被法院认定为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被认定为条款无效。
此外,市监局也会因某些格式条款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罚。因此,在预付卡章程、购卡协议或充值协议等文件中应避免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