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董事、监事是否都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2024-05-22 06:01:47 作者 : 中申律师

近日,本所收到一起咨询,品牌方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与投资人开设了两家品牌门店,品牌方和投资人均为公司股东。同时,投资人还在担任其中一家门店的执行董事,以及另一家门店的监事。

但是,投资人未经品牌方同意,擅自在外经营与品牌同品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品牌方咨询是否可以追究投资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

 

这就出现了几个问题,投资人是两家公司的股东,也分别是这两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那么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是否都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呢?

 

对于股东这一身份而言,并不对公司负有的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法律并不禁止股东从事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这是因为,公司的股东有时仅仅是为公司提供资金的投资人,而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自然也无必要对其施加以严苛的竞业禁止义务。

 

但对于公司董事而言,由于其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因此公司董事负有对公司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如果董事违反前述规定的,那么因此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在公司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其特殊的地位意味着其行为关乎着公司的切身利益,竞业禁止义务是为了防止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董事损害公司的利益,也是董事对公司忠实义务的体现。

 

对于监事而言,现行的公司法没有规定监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但是即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对这一现状进行了修改。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监事履行监督职能,必然能够接触到公司日常经营的资讯、商业秘密,将其排除在竞业禁止义务之外,其实是不合理的,学界普遍认为,公司监事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权,是“道德的指南针”,相对于董事和高管,应当苛以更高的行为合规性和道德廉洁性,才能符合立法和公司治理的本意。

因此,新公司法规定了监事的竞业禁止制度,弥补了立法规制的缺位。

 

综上所述,对于单纯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而言,其并不必然具有对公司的竞业禁止义务,但如果公司股东同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职位的,则可依据法律规定,在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但其不在公司中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若需要对其施以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可以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相应的竞业禁止义务条款以及违约责任,避免在发生股东从事竞争业务的情况下,无从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导致对公司利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