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简称原合同)期满后,基于各种原因,品牌方与加盟商有时会出现未办理书面续约手续,但仍继续开展合作的情况。此时,如无其他约定,双方之间的原合同究竟是期满自动解除,还是继续有效?
实践中,如品牌方主张原合同应该继续有效,加盟商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类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案例简介:
天津市津工超市公司(简称津工超市)系天津市规模较大的社区连锁超市企业,拥有380家连锁店。2017年4月杜某与津工超市签订加盟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1月。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杜某继续使用津工超市经营资源,津工超市亦按照约定从系统扣划了至2020年6月的加盟费。2020年6月杜某停止使用津工超市结算系统,但继续使用津工超市名称及注册商标作为店招。2020年9月杜某诉请要求津工超市返还保证金与多扣划的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加盟费。津工超市反诉要求杜某支付2020年6月-9月加盟费6000元。
法院认为:
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合法有效,约定期限至2019年1月。合同期满,双方虽未续签,但仍按合同继续履行且未提出异议,依法认定原合同继续有效,加盟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确认履行合同至2020年6月,故认定合同2020年6月解除,判令津工超市返还保证金,杜某支付2020年6月-9月品牌使用费,驳回杜某要求津工超市返还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加盟费的诉请。
通过前述案例不难发现,在原合同期满未续约但双方继续合作的情况下,法院主要根据品牌方与加盟商“是否达成按原合同继续合作的合意”考量合同效力。
一、如何判断已达成按原合同继续合作的合意?
首先,保证品牌方与加盟商签订的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其次,原合同期满未续签,但双方通过行为认可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视为达成按原合同继续合作的合意。此类行为一般包括:加盟商继续使用品牌方经营资源、未对加盟情况提出异议,品牌方亦继续提供服务、收取加盟费、未对加盟情况提出异议等,但不同法院对何种行为可视为双方认可继续履行原合同,有不同裁量标准,无法一概而论。
二、证明已达成按原合同继续合作的合意会产生什么效果?
原合同到期后,双方形成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即原合同继续有效,加盟期为不定期。
1. 当事人应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以经营不善或费用过高等为由拒绝履行,双方违约责任亦按原合同认定。
2. 各方可随时要求解除原合同(无条件),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做出必要准备。未通知对方,直接以诉讼/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原合同的,解除时间定格在起诉状/仲裁申请书送达给对方的时间。
三、不能证明已达成按合同继续合作的合意会导致什么后果?
1. 原合同自期满时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各方依原合同结算履约期间的加盟费及保证金等费用、事项。
2. 若未续约期间有继续交易或其他合作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成立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需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3. 若未续约期间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依法追究对方责任,但不能以原合同为依据主张违约赔偿。
综合上述情况,我方建议品牌方在原合同期满后做到如下几点:
1. 若品牌方与加盟商有意愿在期满后继续合作的,品牌方应积极催告加盟商续约,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有关双方继续合作的证据,还需向加盟商书面确认。
2. 若品牌方决定不再继续合作的,那么合同期限届满后,品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加盟商并妥善处理闭店结算事宜。若加盟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品牌经营资源,品牌方可以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或追究对方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
案例参考:
案例一:杜江、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终361号
案例二: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景德镇帝之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38047号
案例三:关翠芝与二十一号店(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4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