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连锁品牌出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2024-06-24 15:34:47 作者 : 连锁品牌出海找中申

近年来,随着国内餐饮市场不断升级的激烈竞争与海外餐饮市场日益高涨的潜在需求,越来越多的中餐品牌纷纷筹备出海以寻找新的增长点,中餐全球化成为必然趋势。中餐要迈出国门的第一步,了解出口企业自身以及出口货物需要哪些材料与资质必不可少。

 

本文就将从出口企业主体资格管理货物进出口管理、以及商品检验三个角度,介绍餐饮连锁品牌出口中,不同类型的主体、不同类型的货物需要办理的主要手续,以供参考。

 

一、出口企业主体资格管理

 

(一)市场主体登记

从事出口业务,首先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登记出口业务经营范围,即应有“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或类似,以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二)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根据2022年修正的《对外贸易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现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需办理备案登记。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

2.特殊贸易类型的主体限制

(1)从事国际服务贸易、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2)对于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目录或者未获得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从事上述货物的进出口活动。

根据《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目前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为玉米、大米、烟草及其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白银。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三)电子口岸登记备案

出口企业可登录“中国电子口岸”,备案企业信息,并开通电子口岸,领取法人卡及操作员卡。

 

(四)外汇名录登记管理

对于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应当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或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请名录登记,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发布名录。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但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五)海关备案

1.报关单位(出口货物发货人、报关企业)

(1)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根据“多证合一”的改革要求,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可按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后续即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2)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未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①线上方式:登录“互联网+海关”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电子申请。

备案完成后,企业可登录“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②线下方式: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提出申请。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1)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2)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后,若境外国家(地区)对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还须通过“互联网+海关”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登录“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初核后报海关总署组织开展对外推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目前一些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对向其出口肉类、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的中国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可以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子网站—信息服务栏目查询详细信息。

 

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登录“互联网+海关”,进入“办事指南”版块查询。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或者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也可在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进行窗口办理。

 

4.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互联网+海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六)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领取执照后建议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才能实现出口退税,而小规模企业仅能免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由于需要填写海关企业代码,建议办理报关企业备案登记后,再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备案。

 

二、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自由出口的货物:发货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自动许可申请。

 

(二)限制出口的货物:属于该类的货物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每年《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2024年共43种。

 

1.实行配额管理的货物:

目前包括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

(1)注意查看商务部外贸司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如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2024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或招标的方式分配,以招标方式进行分配的(目前为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应当注意关注另行公布的有关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2)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方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再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转报商务部。

(3)商务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配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4)取得配额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凭配额证明文件或者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向商务部申领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2.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目前包括出口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锆、铍、锗、镓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同时应当注意,上述出口许可证并非没有使用次数限制,其中:

(1)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限新车)、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等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管理,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出口许可证,但通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

(2)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旧)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管理,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三)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属于该类的货物详见《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三、商品检验

 

(一)检验类型

商品的检验类型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综合业务司-政策法规-法检目录查询”,通过商品编码进行检索查看,具体请以通关时政策为准。

 

1.法定检验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即法定检验。  

(1)检验要求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代理报检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否则超过期限需重新报检。

(2)免予检验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可以免予检验,但是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不适用免验。免验条件及流程详见《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2.抽查检验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二)检验结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具体办法详见海关总署法规。

商品检验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