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没有特别的法律或政府机构来规范特许经营权的提供和销售,特许经营权的提供和销售仅受德国合同法(《德国民法典》)、消费者法、商法(《德国商法典》)、竞争法和不正当贸易法的一般规定管辖。
虽然德国没有特许经营的专项法律,但德国特许经营协会(GFA)制定了一系列道德准则来规范特许经营行为。这些道德准则并不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但德国法院会以道德准则作为参考,综合判断特许经营协议的效力。
接下来本文将结合德国法律和德国特许经营协会行业道德准则,介绍在德国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冷静期条款
在《德国消费信贷法》中,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冷静期作出了规定。该法规定,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被特许人有权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14天内退出特许经营协议。这也就提示品牌方在德国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冷静期条款,建议冷静期期限不短于14天。
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德国相关判例,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前,特许人必须确保已向潜在被特许人清楚地陈述所有相关事实。信息披露职责的范围和内容取决于单次合作的具体情况,并需要考虑到被特许人的经验和知识。
德国法院强调,作为一般规则,被特许人有义务主动获取有关一般市场状况及其对未来特许经营业务的影响的信息。但是,如果存在只有特许人知道的特殊情况,并且这些情况对潜在被特许人决定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具有重要意义的,则特许人必须披露此类信息。
同时,特许人必须避免提供有关特许经营活动的误导性信息,并且必须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活动的所有相关信息,以避免后续的损害索赔。
如果特许人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被特许人可能有权获得损害赔偿。通常,被特许人的损害赔偿要求将包括由于建立加盟店而产生的经营损失(包括加盟费返还等)。此外,被特许人可能会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三、特许经营合同期限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7条,合同期限条款都必须是合理的,并且不得违反诚信要求而使另一方处于不适当的不利地位,否则,它们是无效的。在这种背景下,规定特许经营协议期限为30年的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因为它不合理地限制了被特许人的创业自由。另一方面,过短的期限(例如一年)也可能被视为不合理,因为被特许人实际上不可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其设立特许经营业务的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