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并不少见,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面对以上的恶意抢注和恶意申请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维权,包括通过行政救济及民事救济来解决权属争议问题。
在面对品牌商标被抢注的情况时:
首先需要确认抢注商标目前的状态,是待审状态、处在初审公告期或是已被核准注册;
其次,需要分析抢注人的目的,判断是否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1)-(9)项列明的“不以适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情形、或是“恶意抢注行为”等,如是否是以出售获取高价转让费为目的,还是为攀附抢注商标的影响力进而增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销量等。
商标局会对申请人所在的行业特点、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基本情况、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类别跨度和时间跨度等整体情况、商标注册申请标志的具体构成、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恶意注册及侵犯多个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从而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
因此,对于商标被抢注的品牌方来说,在各个阶段及时收集、提供异议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不同阶段的行政救济方式
1.若抢注商标正处于待审阶段,品牌可以尝试了解抢注人的身份,是否与品牌有业务关系或代理关系,并应当确认抢注人是否存在侵权使用,该阶段也可以准备品牌最早的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品牌现有的注册商标等,为后期提出异议提前备好书面材料。
2.发现商标被抢注时已处在商标初审公告期的,品牌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提出异议,理由可以为“商标与自己在先使用商标具有相似性”、“恶意抢注”、“可能产生混淆”等,品牌方在该阶段也需要通过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广告投入或市场宣传投放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来阻止抢注商标被核准注册。
3.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的,品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约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中需要注意申请撤销注册商标需要该商标已核准注册三年以上。
二、民事救济路径
1.品牌方可以同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抢注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若抢注人抢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高价转让售卖的,品牌方可以在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程序过程中争取更有利的购买价格。
2.若抢注人已抢注商标的,品牌方无法直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获得品牌商标的保护,但仍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并寻求法律保护:如通过第六条主张抢注人“故意制造商品或服务混淆”、通过第二条主张抢注人“利用抢注商标干扰品牌正常行使商标权利”等。
总结以上的维权方法及不同阶段的救济方式,面对品牌商标被抢注,及时收集商标使用证据是提高维权成功率的关键。与此同时,品牌也需要加强对商标的监测和保护工作,及时预防、发现并应对潜在的风险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