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保护,不要忘了门店装潢!

2025-05-06 11:20:00 作者 : 中申律师

装潢宛如企业的“门面”,不仅塑造了品牌形象,更是区别商品来源的关键。但有些不良商家企图通过仿冒他人有影响力的装潢,混淆消费者认知以获取不当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在长沙某餐饮文化公司与柳州某餐馆的不正当竞争案中,长沙某公司诉称柳州某餐馆使用与其门店近似装潢,后经法院查明认定柳州某餐馆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确认长沙某公司的装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最终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那怎样能认定“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让我们结合以上长沙某餐饮公司与柳州某餐馆的仿冒纠纷案来共同探讨。


一、装潢范畴:不止于包装,更在于整体形象

装潢不仅局限于商品的物理包装,其范畴可延伸至营业场所的整体形象,包含店铺装饰、员工服饰、营业用具的样式等。只要这些元素与商品或服务紧密相连,形成独特风格,经营者通过长期使用建立与所依附服务的紧密联系,使该服务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能够用于区分服务来源,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长沙餐饮纠纷案中,长沙某公司的涉案餐厅以80年代“老长沙”社区为原型,融合长沙特色文化元素,设计团队经过长期创意设计并投入巨额成本,打造出独特的店内景点场景、招牌、服务用具及员工服装等,形成了独特的整体经营风格,这便是典型的受法律保护的服务装潢。


二、“有一定影响力装潢”的认定要素


1.市场知名度:用数据和荣誉体现价值

(1)销售数据:服务或商品在特定区域乃至全国的销售时间、范围、销售额以及销售对象,都是衡量其市场知名度的重要依据。

(2)广告宣传:广告投入、媒体覆盖范围以及宣传时长,都对市场知名度有着关键影响。

(3)行业认可:获得“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等荣誉,是市场知名度的有力证明。


在长沙餐饮案中,长沙某公司通过大量证据,展示其对涉案餐厅的宣传及推广力度,证明其在特定地域有知名度,最终法院认定了涉案餐厅装潢所依附的服务具有影响力和市场知名度。


2.显著性:独特设计与紧密关联

(1)独特设计:区别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特征是关键,独特的造型、图案搭配能让商品或服务脱颖而出。

(2)后天显著性:即便初始设计普通,通过长期使用,使其与品牌形成唯一关联,也可获得保护。


在长沙餐饮案里,涉案餐厅装潢虽采用了一些通用的“老长沙”社区元素,但在元素选取、组合、搭配等方面独具匠心,且经大规模宣传推广,具备了显著性,成为消费者区分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


3.混淆可能性:多维度判断误认风险

(1)整体比对:法院一般采用“隔离观察 + 整体印象”原则,隔离状态下对比两家餐厅的整体风格、店内布局、招牌设计等主要部分,形成整体印象来判断。

(2)消费者注意力:对于低价商品或类似服务,消费者往往不会仔细甄别,相似装潢容易误导消费者。

(3)实际混淆证据:消费者投诉、高误认率市场调研结果、侵权产品销量数据等,都可强化被侵权方主张。


在长沙餐饮案中,两家餐厅同属餐饮行业,都供应小龙虾,经营范围高度重合,从装潢整体和主要部分比对,都构成相同或近似,消费者极易混淆。


4.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背后的不当动机

通过案件事实和品牌知名度等,可判断侵权人的主观恶意。


在长沙餐饮案中,被诉餐馆开业时间晚于涉案餐厅,且其负责人曾为长沙某公司关联公司职工,熟悉涉案餐厅的装潢,离职后参与被诉餐馆的装修设计和运营,这些事实足以表明柳州某餐馆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餐厅装潢的故意。


综上所述,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尊重他人装潢权益,靠创新和诚信提升竞争力。以仿冒他人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不仅面临法律制裁,还会损害自身商业信誉。对于权利人而言,掌握“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的认定标准,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