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很多证据都储存在微信中,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微信、微博等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生效后,进一步确立了微信、微博等记录成为诉讼证据的地位。那么,真正涉及到诉讼,用微信当有效证据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提供微信证据时的方式和注意事项
微信证据主要分为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网络链接和转账支付。微信作为证据时在程序、内容、方式等方面都有要求,如果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
法庭上一般法官会要求当事人当场登录微信,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因此,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在法庭上当事人应当,1.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2.点击查看对方的个人信息,展示对方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3.打开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地展现,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经过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过的电子数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办理保全公证时也需要按照上述过程步骤进行操作。根据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因此,法院无法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在实务中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很多交易和沟通通过微信进行的情况下,不能仅有业务员或其他员工个人在微信群里,一定还要有公司的账号在微信群中,避免因为人员流动,退出微信群或人员操作失误,保存证据意识不足等原因导致证据丢失。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使公司陷入被动,事实无佐证,有理说不清,进而承担败诉风险。
调取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的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一步: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
第二步: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第三步: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第四步: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第五步: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和“用做证明材料”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用途。其中“用于个人对账”的账单是Excel表格格式,“用做证明材料”的账单是PDF格式。
第六步:选择调取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取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