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品牌签竞业协议,这4条红线千万别再碰!

2026-01-29 13:25:00 作者 : 中申律师

过去,很多连锁品牌习惯让高管甚至普通主管“一入职就签竞业协议”,写上“两年内不得干同行”“全国禁止就业”——以为这样就能防住人才跳槽、客户被挖、配方外泄。


自去年9月起,这套做法风险极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已实施),配合9月4日人社局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明确:

竞业限制不是“想签就签”,更不是“签了就有效”。
滥用竞业条款,不仅法院不支持,还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劳动者择业权!

以下是连锁品牌四大实操红线:


红线一:不是所有员工都能签竞业协议!——只限“真接触商业秘密”的人

法律依据:

最高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人社部《合规指引》第六条、第七条


关键规则:
      可签:掌握独家配方、会员消费画像、区域定价策略、供应链成本、系统后台权限等核心信息的人员(如研发、采购总监、数据运营、区域负责人)。


不可签:仅掌握行业通用技能或一般经营信息的员工(如普通店员、收银、兼职、甚至部分“挂名”主管)。

人社部明确:“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真实风险:
      如果让一个只负责点单的店长签了全国禁业协议,他离职后去隔壁城市开咖啡店——法院很可能判协议无效,一分违约金都拿不到。

红线二:“全行业+全国禁业”?现在直接被判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比例原则)

人社部《合规指引》第十条


关键规则:

竞业范围必须与实际知悉的商业秘密严格对应;

地域限制应与企业实际经营区域一致;

禁止笼统写“所有同行”“全国范围”,除非你能充分说明理由。

 人社部强调:“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


典型案例参考(最高法发布):
某医药公司前技术官跳槽,原公司主张“禁止从事任何药品研发”。
法院判决:仅限制其参与两款曾负责药物的相关工作,其他领域完全自由!


对连锁品牌的启示:

如果你做奶茶,员工只负责3款饮品的配方 → 不能禁止他去做烘焙、咖啡、甚至其他茶饮;

如果你只在华东开店 → 不能禁止他在西南地区就业。


行动建议:
         重写协议模板,改为具体描述:

“不得在【上海、杭州、南京】范围内,加入【使用相似水果茶基底或主打‘鲜果+轻乳’定位的品牌】,从事【产品研发或区域运营】工作,期限12个月。”

越具体,越可能被法院支持!

红线三:在职期间“飞单”“挖客户”?不用等离职,现在就能追责!

法律依据:

最高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社部《合规指引》第二十三条


关键规则:

高管、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在职期间违反竞业义务(如私自接单、泄露客户、筹备竞品),即使没拿竞业补偿,也要赔违约金!

企业可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在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争性活动。


典型场景:

销售经理用个人微信导流老客户到新项目;

店长用公司资源帮朋友测试新菜单;

区域负责人注册同类品牌准备单干。


行动建议:

在劳动合同中增加条款:“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

使用企业微信/CRM统一管理客户资源,避免私人沉淀;

对关键岗位设置“利益冲突申报”机制。


红线四:补偿金太低?协议可能整体失效!

法律依据:

人社部《合规指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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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键要求:

补偿必须离职后按月支付,不能提前打包进工资;

若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经提醒后仍未支付的,或连续3个月未支付,员工可自动解除竞业义务;

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总额的5倍(比如总补偿6万,违约金别超30万)。


行动建议:

在协议中明确:“月补偿 = 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 X%”;

设置财务提醒,确保每月准时打款;

如决定不启动竞业(比如员工转岗后不再涉密),务必书面告知,避免被动支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