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企业出海必读:深度解读《中韩税收协定》下的跨境经营红利

2026-02-06 14:50:00 作者 : 中申律师

随着中韩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化,许多连锁企业将目光投向了海外市场。无论是在韩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国品牌,还是在华布局的韩国连锁企业,如何合法合规地降低税收成本是核心议题。1994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为跨国经营提供了制度保障。


以下是针对连锁企业关心的核心条款解读:



一、身份界定:谁能享受协定待遇?


本协定适用于中国或韩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对于连锁企业而言,无论是作为法人实体的总部,还是在对方国家注册的子公司,只要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如住所、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即可视为该国居民并受协定保护。



二、机构设置:如何避免不必要的“常设机构”?


连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办事处或仓库是否需要缴税?这取决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构成项目:协定明确,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等固定营业场所。如果连锁企业在对方国家开展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且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将被认定为设有常设机构。


豁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仅是为了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专为采购、搜集情报、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而设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视为常设机构。这意味着,单纯的展示店或物流中转仓在特定条件下可申请免税。



三、利润汇回:股息、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


连锁企业的跨境利润分配通常涉及“三费”,协定对此提供了上限税率优惠:


1.股息(Dividends):当子公司向母公司汇回利润时,如果母公司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的股份,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制在5%;其他情况下为10%。


2.利息(Interest):连锁企业内部贷款产生的利息,其征税税率最高不超过10%。


3.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这是连锁经营的核心,涉及商标、专有技术、秘密配方或工业/商业经验情报。协定规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适用的税率最高为10%。



四、跨境派遣:外派管理人员的个税优惠


连锁企业经常需要跨境派遣高管或技术人员。根据协定,如果外派人员在有关12个月内在该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且报酬并非由该国居民雇主或常设机构负担,则其薪金报酬仅在居住国征税,无需在工作地缴税。此外,外派人员作为公司所属国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公司所属国征税。



五、消除双重征税:企业的“保护伞”

为了确保企业不会被“两头征税”,协定规定了抵免方式


中国居民:从韩国取得的所得,在韩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中国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抵免额不超过按中国税法计算的数额。如果中国公司拥有支付股息的韩国公司不少于10%的股份,抵免时还应考虑该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韩国税收。


无差别待遇:协定保障了公平竞争环境,规定一国对另一国国民或企业(包括由另一国居民控制的企业)征收的税收,不应比本国国民或企业更重。


连锁企业在进行中韩跨境布局时,应充分利用“5%股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费优惠”进行税务筹划。同时,应严格监控人员停留时间和机构活动属性,以防非预期的常设机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