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所收到一系列有关优先承租权的咨询,虽然咨询内容略有不同,但是问题点却出奇一致:合同里虽然约定了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但是当租赁期满,承租人想要续租时该怎么行使租赁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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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齐国平与曾广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0)桂02民终4612号
【基本案情】2014年9月14日,齐国平作为乙方与曾广武作为甲方签订《门面租赁协议》,约定:“……七、甲方同意乙方租期意向为五年。当期合同期满后,门面租金另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平于市场价)乙方享有门面租赁的优先权……”
2019年12月7日,齐国平短信询问曾广武“上半年,我要签合同,你还答应我的再签六年,现在突然叫我搬走”,曾广武回复“我真的要用房子,不租”。
2020年1月8日,曾广武与案外人朱龙熙签订《门面租赁协议》,将涉案门面的二、三、四楼租给朱龙熙。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违约金的问题。《门面租赁协议》约定当期合同期满后,门面租金另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平于市场价)齐国平享有门面租赁的优先权。根据查明的事实,曾广武称收回门面自用,实际上是出租给案外人朱龙熙,对齐国平的优先承租权造成侵害。参考齐国平、曾广武约定的租金与曾广武与第三人约定的租金及齐国平因信赖优先承租权对门面进行的投入,一审法院酌情支持曾广武赔偿齐国平损失18000元(三个月租金)。
至此,各位应该已经清楚,若承租人对优先承租权有要求,但未在合同中对出租人违反优先承租权的违约责任加以明确约定,承租人在面对出租人的侵权行为时,既无法成功续租,还将很难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