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021-04-24 09:32:44 作者 : 商标部

在上一篇商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如何构建企业商标战略体系,品牌为王的时代,第一步就是商标的选择。而商标的选择并非随心所欲,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本篇文章,我们将主要从合法性角度解读企业在商标选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个好的商标不但有趣、有内涵、有时代性,同时具备易宣传的特点。但现实中,很多企业一味地追求“爆点”、“博眼球”,忽视了选择商标也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商标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为法律禁止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其中,第七项商标具有欺骗性、第八项商标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较为复杂,在实务中争议频发。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进一步解读分析。

01

商标具有欺骗性







【案例来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2627号
【案情简介】
A公司:我要申请商标“智能公会ZNGONGHUI.COM”!
商标局:不可以。
A公司:法院,我不服!这个商标是我们精心设计的,没有和别人撞名,为什么不可以!哪个字违反《商标法》啦!
法院: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智能公会”用在第41类的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提供的服务内容、来源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提供的教育信息等服务是智能的,而且来源于某个行会组织,进而影响购买服务的决定。因此,该商标属于误导性描述,一定程度上欺骗了相关公众。
A公司:那……“智能大会”为什么能注册!你偏心!
法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被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你如果不认同,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中申律师评】
常见的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二是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将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一定程度的修饰、美化,这当然无可厚非,但是要把握好界限,一旦过限,易被商标局认为具有欺骗性而不予注册。

02

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案例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简介】
B公司:“MLGB”多么吸引人眼球,一看就很有爆点,嘿嘿,注册了!
商评委:该商标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影响,无效!
B公司:凭什么凭什么,“MLGB”是“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的缩写,是你们想歪了!我的顾客才不会想歪!法院我不服!
法院:商标是否有不良影响,判断主体是社会公众,而非购买商品的相关公众。虽然B公司主张其使用的“MLGB”是“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的缩写,但这种缩写方式既不是英文的常见表达也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打消其负面含义给人带来的厌恶感,因此该商标无效。
【中申律师评】
为了创意而取一些比较夸张的名字可以理解,但创意与低俗往往就在一线之间,需要非常谨慎的控制分寸,否则会引来法律的制裁与消费者的反感。企业申请商标要牢记:“政治错误不能犯,封建迷信不宣扬,粗鄙低俗不要沾,汉字成语要规范。”
商标标志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法律只是最低底线,传播风清气正的社会主义正能量才是最高追求!企业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增强商标的道德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