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大马成为黑马! ——从法律角度解读马来西亚特许经营合规要求(一)

2020-04-19 14:10:36 作者 : 中申律师 特许合同部
大马作为华人众多的东南亚国家,是许多商人的理想驻地,尤其对于不少有着成熟运营经验的连锁品牌,可谓是优势巨大——以能够全套输出的可复制经营模式为利器,能够实现当地市场的迅速占领,快速提升品牌知名度。
虽然对某些商业条件的限制较为宽松,但总体来说马来西亚对特许经营从业的要求与管制还是很严格的,一个不合规,面临的可能就是罚款、监禁的后果。因此,在马来西亚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一定要了解清楚当地的法律规定,严格遵从当地管理部门的管理。
马来西亚专门制定了特许经营法——1998年特许经营法令以及2012年的修订法案,并对特许人、被特许人、特许经营业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只要在马来西亚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无论本土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应当遵循该法。
一、特许人组织形式
与我国法律有重大区别的是,马来西亚对特许人组织形式并无限制,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信托等主体均可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注册登记
(一)强制登记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前,或者说在将特许经营权出售给他人之前,特许人必须到官方登记处进行登记,否则将会遭受罚款甚至牢狱之灾。
(二)登记要求
1、特许人
(1)特许人进行注册登记时,须使用指定申请表向官方注册处提交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完整详细的信息披露文件;
②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③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④特许经营培训手册;
⑤申请人的最新审计账目、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指导报告等文件;
⑥注册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对于不同的申请人注册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会有所差异,在此注册处主要是考量申请人本身,或者申请人的级别、类型等因素。
其中,外国特许人意欲在马来西亚境内或向马来西亚籍主体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如果注册处拒绝批准其注册申请是不需要给出任何理由的。外国特许人获得相应许可的,注册处可能还会额外附加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其他要求。
(2)注册处审核注册申请期间,可能还会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提交其他信息、文件。如果申请人不按时提交,其注册申请会被注册处直接撤销。
(3)获准注册处许可的,将以注册处书面批准决定上所载相应时间作为特许人资质生效的时间。除非注册处做出书面决定或者特许人存在违法行为,登记有效期可以一直延续下去。
2、被特许人(加盟商)
(1)加盟外国特许人运营的品牌
①着手从事该品牌的特许经营业务前,加盟商应当到注册处提交指定申请表并获得注册处的许可。
②加盟商如需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加盟商,也应当获得注册处的许可。
(2)加盟马来西亚本土特许人运营的品牌
①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14日内,加盟商应当到注册处进行登记。
②如果非马来西亚籍主体意欲成为加盟商的,也应当首先到注册处进行登记。
3、品牌代理商、咨询顾问
(1)品牌代理商、咨询顾问应当使用指定申请表到注册处进行登记,并按注册处的要求提供其代表、代理人有关信息。
(2)登记后的有效期为2年。到期需要继续担任品牌代理商或咨询顾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再次向注册处提出申请。
三、强制取消资质条件
注册处在以下情况有权取消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质:
(一)连续5年不按要求向注册处交年报的;
(二)特许人破产的;
(三)特许人不再授权加盟商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
四、特许经营关系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成立特许经营关系,允许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同时可以通过双方的明示或默示而确定。
由此可见,马来西亚对特许经营关系给予了更为宽松的成立条件。因此,意欲在马来西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主体应当注意,即使仅对意向加盟者做出口头承诺也有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关系确立,甚至不要求“明人说明话”,从默示行为中能够推断出的“合意”也能够确立双方的特许经营关系。
这就要求特许人在招商环节更应当注意话术与用语,尤其是在有好几个待选合作者的情况下,对意向加盟商的一言一行应当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