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的知识产权维权,“恶意诉讼”知多少?

2021-07-05 10:57:56 作者 : 中申律师 知产/商事部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国民知识产权意识愈加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抵制侵权、盗版行为。但也有一些人,借着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滥用诉讼权利,恶意通过诉讼来获利或妨碍竞争对手。

案例:为排挤竞争对手,江苏省吴江市一家阀门厂的厂长李某以“垃圾专利”为武器向同行提起恶意诉讼,将被告陈某拖入长达三年之久的诉讼之中。
这场从天而降的官司,不仅让被告花费重金聘请律师调查应诉,还需为此支付数万元的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并耗时2年之久。

为打击此类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做出批复:“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知识产权是连锁品牌的核心经营资源,其重要性毋庸置疑。而目前连锁品牌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某些人为了打击竞争品牌的无所不用其极:挖人、仿冒山寨、恶意差评等等。恶意诉讼,正是其中一种,行为人打着合法维权的幌子,将受害者拉入耗时耗力的诉讼之中,败坏对方品牌形象。因此,品牌方应当认识和知晓如何应对恶意诉讼。

什么是恶意诉讼?

所谓恶意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在事实和法律上无合法根据,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不具有知识产权权利基础或者虽然形式上享有某一项知识产权,但该知识产权却是恶意取得的,不具备实质上的合法性,那么以此种知识产权作为权利基础提起的侵权诉讼即应当属于无合法根据的诉讼。
2.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其起诉无合法理由,仍然以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或破坏对方竞争优势为目的提起诉讼。该主观恶意要件虽然重在考虑行为人在提起诉讼时的主观状态,但行为人在取得知识产权或申请知识产权授权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对于认定提起诉讼时的主观恶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3.行为人恶意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或者破坏或削弱了对方当事人的竞争优势,从而使对方当事人陷入不利境地等。
案例: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民事裁定书〕
在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判断比特公司提起诉讼具有主观恶意,主要是由于如下因素:
第一,权利基础,本案中,比特公司应当知道其无权利基础;
第二,诉讼目的,本案中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等行为。
那么如何应对恶意诉讼呢?
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当受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时,可以主张“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导致损害请求赔偿”。在惩治恶意诉讼的司法背景下,法院也逐步倾向于支持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
案例:在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诉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恶意提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中,御缘酿酒厂此前明知江苏“洋河”白酒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且因经营假冒“洋河”商标的白酒被行政处罚和法院判决认定侵犯“洋河”商标专用权,仍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不实质审查的制度设计,以“洋河”商标作为外观设计元素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法院认为,御缘酿酒厂明知其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意义上正当性,仍以该形式上合法的知识产权对天下秀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并诉请赔偿,系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滥用诉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应当赔偿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等法律责任。
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恶意诉讼行为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发现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还应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