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资源,是特许人赖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没有经营资源,特许经营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特许人拥有合法的经营资源是特许经营关系重要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决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的核心要素之一。
实务中,如果特许人在没有经营资源或者经营资源有瑕疵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这份特许经营合同很可能被判解除或者因欺诈被撤销。随之而来的是特许人需要退还已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用,更甚者还需要赔偿他人的店铺装修损失、店铺租金、人力成本等。总而言之,经营资源关系特许人的商业前景,是开启商业特许经营之门的密钥,同时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那么,什么是经营资源呢?本公众号将针对经营资源展开系列探讨,本期内容主要是对经营资源做一个整体的介绍: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资源,指的是能给特许人带来收益和竞争优势、具备排他权、已经设定保护措施的、具备财产与人身属性的资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对经营资源的范围采取了列举式的说明,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等”字的理解不尽相同,比如对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等其他资源是否构成特许经营资源这一问题,有的法院认为这些资源可以成为经营资源,有的法院则认为不能构成经营资源。各地法院的不同认知导致了经营资源的范围处于不确定状态,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特许经营关系也因此变得扑朔迷离。
经笔者研究发现,虽然法院在经营资源的认定上有所不同,但大多数法院采取较为开放的态度,有的法院甚至还出台了专门的文件对此进行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
当然,也有部分法院对经营资源的认定持有保守态度。在2018年兰州亚太酒楼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丽君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兰州成都印象’商标是该特许经营品牌的主要资源。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般实务中认为,仅以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而对外进行特许经营的,特许人的商标应为注册商标,此系效力性规定而非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接下来,中申将对特许经营资源类型进行逐一介绍,该系列文章将帮您建立对特许经营资源的正确认知,敬请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