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可侵犯他人的在先权益

2021-07-26 09:13:34 作者 : 特许合同部

商标注册除了必须符合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合法性、显著性(见往期文章: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从李佳琦声音商标浅谈商标的显著性)外,还必须符合一个相对条件——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益。

在先权益,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包括在先权利以及受法律保护的某些利益。

该项规定为在先权利人打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通道,特别是通过异议程序,有效遏制损害,对维护市场秩序、遏制恶意抢注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益的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益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在选择商标进行注册时应当谨慎,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益,否则可能会面临被驳回注册的后果,即使商标已经成功注册,也可能被宣告无效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在先权益的类型介绍


1、在先商标权利

注册商标不得侵害在先商标权利,即申请的商标不得与在先商标在同一或类似商品类别上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2、在先字号权

字号即商号,是指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特定标志。企业字号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他人不得使用与该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


3、在先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一般由文字或图形要素组成,可能涉及对他人美术作品或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利用。未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不得将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


4、姓名权、肖像权、商品化权

使用姓名或肖像作为商标注册是很多品牌方的选择,但将姓名或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许可,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此外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权利人具有特定联系的要素属于权利人的商品化权,同样构成在先权益。


5、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

将与他人知名商品或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该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同样构成在先权益。


6、地理标志权

地理标志,指体现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商品来源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一般为特定地区的特有标志,是在先权益的一种,商标注册时不得虚假使用地理标志、误导相关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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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在先权益有了初步的了解,也为大家在商标选择时提供了方向。为进一步加深对在先权益的理解与应用,后续文章将为您详细阐述各项在先权益在商标案件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