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企业向上游供应链购进一批预包装食材用于日常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品进行抽检及检测,发现食品添加剂超量,系不合格产品,罚款12万元。
餐饮企业作为食品经营者之一,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而很多餐饮企业作为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终端,往往会因此遭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但在多数情况下,餐饮企业可能对自身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并不知情。那么,作为餐饮企业在前述情形下如何才能实现处罚免责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餐饮企业所销售的食品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餐饮企业要想实现处罚免责,必须证明自身满足了以下条件:
1、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接下来我们就具体来看看上述条件的内涵: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餐饮企业的进货查验义务既包括查验上游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还包括对供应商提供的食品本身的查验。实务操作中,餐饮企业需要将食品与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相结合进行审验,以查验所购入食品是否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餐饮企业应查验上游供应商及其所提供的食品与其所提供的相关证照信息是否保持一致。如果存在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则显然上述证照不具有与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效证明。当然,餐饮企业不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对相关证件的真伪进行专业鉴别,仅需坚持审慎原则进行查验即可。
此外,第五十三条中还规定了餐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制度属于查验义务的延伸。现实中不少餐饮企业怠于履行该项义务,导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检时无法提供上述资料而遭致处罚。(前述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仅针对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自行选择是否进行记录)
在一次常规食品安全检查中,某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酒店的被检测食品鹅肝中检验检测出呋喃西林代谢物、氧氟沙星。按照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判定该酒店的鹅肝为不合格产品。
虽然,该酒店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提供了包括采购时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供应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供应商送货单、收货单各一份等材料,并证明了在采购该鹅肝之后,一直储藏在西厨房专用冰箱。但因企业未能及时记录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等关键信息,而且之前已经销售检测不合格的鹅肝0.6kg,最终该区市监局作出了相关食品下架、封存,罚款人民币8.4万元的行政处罚。
餐饮企业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指的是由于物质条件或技术条件无法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做其他更进一步的判断,导致无法获悉食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此种不知情指的是对食品不达标不知情,而非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不知情。
例如餐饮企业采购的某食品中添加了法律规定禁止加入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了违法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虽然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由于餐饮企业并不具备检验食品原料或添加剂的能力,因此仍属于不知情的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明确的进货来源是实现食品可追溯的关键。而进货查验义务中要求餐饮企业留存上游供应商的相关许可证件及合格证明的原因也是为了能够更加高效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实务中存在留存的相关证件与实际供货人不符的情况,如果餐饮企业明知留存的相关证件与事实不符仍然按照上述材料提供进货来源的,不属于可以免责的法定情形。
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当地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从某蛋糕店抽检的蛋糕中检测出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收到报告后立即向该店送达了检测报告和检验结果事先告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该店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蛋糕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了相关凭证。
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最终认定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蛋糕的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店免予行政处罚。
如餐饮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不适用处罚免责: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如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等;
2、实施了审慎注意即可发现并且消除的违法行为,如经营标签、说明书有明显擦拭、涂改痕迹的食品等;
3、同一问题已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已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行为
餐饮企业要想通过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张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的,一方面应当对上述进货查验义务的内涵及例外情形进行充分了解;另一方面应当尽可能提高自己对所经营食品的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的掌握,提升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及实务操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