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经营主体浅析之四——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篇

2022-07-19 14:30:29 作者 : 公司治理部

前面门店经营主体浅析的系列文章中,我们讲到了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门店经营主体的各自优劣势,本篇是门店经营主体浅析系列的第四篇——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篇,我们来讲讲分公司与前述的主体形式有何不同,在选用这种主体形式时又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在公司法上,有两对比较相近容易混淆的概念,其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其二是总公司与分公司,我们这里讲到的就是总公司与分公司。通俗化去理解,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像是母亲和儿子,虽然母亲对儿子有一定控制关系,但是儿子毕竟是独立的个体,有独立的意志也能够单独对外承担责任。但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则不一样,如果把总公司比作一个人,那么分公司则像是人的手足,手足是一个人身体的组成部分,所以分公司要受制于总公司,包括分公司的财务、人事、行政管理等都不能独立于母公司,而要受到母公司严格控制,同时分公司对外也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理解上面的分公司的特性之后,我们再来说说门店经营主体选用分公司形式的优劣势。关于选用分公司形式的优势在于:
一、品牌方可以对门店施加较强的管控

在我们日常起草的门店投资协议中,站在品牌方的角度,一般会对投资开设的品牌门店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对门店施加较为严格的管控,比如品牌方对于门店全部运营管理事项的最终决策权,按照品牌方统一模式与标准进行运营管理,对门店的设施设备、原材料等应按照品牌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采购等。这样约定的目的是达到品牌方对于品牌门店的统一化管理,保证了门店服务的高标准、高质量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等。

但是即便如此,若门店形式是个体工商户的,由于其过于灵活,实践中存在个体户挂名、证照借用、门店转让前后权属不清等各种问题,门店的运营管理也多混乱,若非投资开始就由律师介入并站在品牌方角度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保证品牌方的经营决策权,则门店经营后期多会因门店运营管理问题与多个投资人之间产生纠纷,而这无疑不利于品牌门店的长久运营发展。
而分公司形式可以很好地从门店主体形式的特点上去解决这个问题,前面我们说过,分公司对于总公司而言,就像一个人的手足,手足如何实施行为需要由人来决定,也就是说总公司掌控了分公司的方方面面,包括分公司的财务、人事、运营管理等都需要由总公司决定,因而品牌方可以对门店施加较强的管控。


二、设立流程便捷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虽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其作为门店的经营主体,依然需要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上海地区可通过窗口、网上、快递申请这三种方式办理分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上只需要按照要求填写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并带上经营场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及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并且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投资形式规范,能够实现财务并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及第七条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对于门店形式是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总公司,因此能实现财务并表,并能从财务数据上全面反映公司的资产与营收情况,这对于公司进行估值、定位以及融资都有重要意义。以分公司作为门店经营主体,在公开可查询到的工商登记信息上可以清晰看到各个门店与总公司的关系,该形式更能够吸引外部资本对其投资。

当然,除了上述优点,以分公司作为门店经营主体,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分公司不能独立担责,全部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最大缺点在于,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其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对外的全部法律责任承担方均为总公司,因而无法隔离各个门店与总公司的风险,门店经营不善或陷入各种纠纷争议中,最后都需要总公司进行责任兜底。


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如果门店形式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税法规定,若门店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税率分为6%、9%、13%几种,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免税的除外)。例如,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的优惠政策公告,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免征增值税。

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门店的经营情况应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应纳税款。所以,分公司需要以总公司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符合条件来判定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总公司旗下多个门店都是分公司形式的,则总公司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很容易就超过了500万,因而分公司门店无法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餐饮连锁企业门店选用分公司形式经营的主要涉诉风险在于,分公司对外的全部法律责任都需要母公司承担。在周某与北京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下称“金钱豹公司”)海淀分公司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中,周某于2016年6月于金钱豹海淀分公司办理了该店的储值卡,预存金额1万元,用于金钱豹旗下各门店享受餐馆自助服务。2017年7月5日金钱豹最后一家门店关闭,至此金钱豹公司无法向周某提供餐饮服务,周某卡内尚有余额9000元未消费。后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餐饮服务合同,并要求金钱豹公司及其海淀分公司退还餐饮消费卡预付款9000元。法院认为,根据周某提交的储值卡,可以认定周某与金钱豹海淀分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现金钱豹公司及其海淀分公司均已停业,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故双方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予以解除。同时由于金钱豹海淀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所以海淀分公司的债务应由海淀分公司与其总公司金钱豹公司共同承担。

结合前面谈到的分公司的优缺点以及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我们向连锁企业的品牌方提供的建议是,门店的选用形式需要综合考虑品牌方的发展阶段、发展方向及布局。如果前期侧重不断拓店,将门店数量指标提上去,而在门店管理上并不是特别成熟时,在分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的形式选用上,一般倾向于推荐选用后者。在品牌不断发展成熟时,品牌公司的运营管理能力、管控能力也趋向成熟时,此时在风险可控、业务同质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立分公司的门店形式,统一化、标准化分公司的门店运营管理,降低总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对于差异化的业务,则还是建议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对经营风险作一个隔离,将可能存在的纠纷争议终结于门店端,避免对品牌公司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