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餐饮连锁品牌在海外供应链建设系统性分为三个阶段:
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2、作为独立经营人开展工作。
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餐饮连锁品牌直接参与到海外供应阶段中重要法律关系当中,相关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是分散的。但福兮祸之所伏,餐饮连锁品牌与不同的单位形成法律关系,而货物出口是环环相扣的多个程序组合,其中一环出现违约情况极有可能影响其他部分的合同履行,从而使餐饮连锁品牌面陷入到与不同单位的纠纷当中。
货运代理人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时,货运代理人不是单纯的“代理人”,而常常会与餐饮连锁品牌形成基于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的直接合同关系。这实际上是货运代理人直接向餐饮连锁企业提供一揽子的服务,货运代理人自己就是仓储公司、运输公司或者报关公司。
这种模式下,货运代理人能够直接完成受委托的部分事务,大都实力雄厚,比如拥有自己的仓库、运输体系或能够独立签发运输单证等能力。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餐饮连锁品牌始终只与货运代理人一方往来,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而潜在风险点在于,整个对海外供应活动受货运代理人本身水平的影响,若货运代理人实力不足,则委托事项的推进困难重重;若货运代理人实力过于强硬,则在合同关系中将会处于更强势地位。
本质上,货运代理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对外性,必然会形成委托人、货运代理人及第三人的三角关系。因此,当货运代理人作为独立经营人与委托人直接形成运输、仓储、报关等合同关系时,双方间就突破了原有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构成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独立合同关系。在法律结构上表现为餐饮连锁品牌与货运代理人之间形成以货运代理合同为中轴线,框架内同时具备仓储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等多种具体法律关系的伞状结构。
货运代理人为餐饮连锁品牌对外供应提供着不可替代的服务,任何时候都需要重视对货运代理人的选任和《货运代理合同》的规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