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实缴股权的转让与交易风险

2023-04-04 04:53:08 作者 : 公司治理部
股权转让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见的商业活动,但是,股权转让并非是单纯的买卖交易,尤其是当股权还未完成实缴时,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来说均潜藏着许多风险。那么,未完成实缴的股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呢?其中又有什么风险呢?
PART1
未实缴即转让的两种情形
对于尚未完成实缴的股权进行转让,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股东的出资期限已满情况下,未完成实缴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股东也没有完成实缴情况下的股权转让。
PART2
未完成实缴的股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股权均可以进行转让,但是对转让人的出资义务的履行要求有所不同。

1、股东的出资期限已满情形

法律明确作出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应该对该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受让人承担了出资义务责任后,可以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股东也没有完成实缴情形

由于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因此股东并无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不能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除在公司破产与清算程序中,我国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公司突破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权利。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之前转让股权的,公司无权请求转让人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即便是未完成实缴的股权,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在出资期限已至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转让方仍然应当承担出资义务。而在出资期限未至的情况下,除非是转让方为逃避债务恶意转让,否则其在完成交易后无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继。

PART3
出资期限未至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的风险
出资期限未至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存在一定的风险。司法实践中认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在(2022)苏02民终1763号中,吴某作为转让方,张某作为受让方与L公司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在“鉴于”部分约定了,本合同签署之日,吴某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其在L公司所持股权对应的全部、完整的权利......。
但实际上,吴某隐瞒了认缴出资的情形,其在L公司的股权尚未实缴完毕,张某知情后不支付股权转让款,吴某起诉要求张某付款,张某则主张吴某按期足额缴付出资是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条件。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中双方在“付款和交割的先决条件”中约定了11项付款的先决条件,其中并未涉及吴某认缴或实缴出资的问题。而“鉴于”部分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付款和交割的先决条件”之列,且该部分明确提到了公司章程规定,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权受让人,在案涉交易标的相对较大的情况下,根据常理,理应负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在订立案涉合同时应对L公司的章程进行查阅。L公司原始章程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作了明确约定,应推定张某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鉴于吴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出资义务未届期,尚不负有出资义务。张某主张吴某未实缴出资,构成违约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又因吴某已经将股权转让,因此张某应履行支付转让款的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由于股权实缴情况可以在企业信息公示网站中查阅,因此在转让方隐瞒了尚未实缴完毕的情况下,即便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申明转让方已全部实缴完毕,也不一定构成违约,需要视在合同中的具体位置和表述而定。因此,受让方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做好标的股权实缴情况的调查,减轻风险。

总结下来,尚未完成实缴义务的股权可以转让,但是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前做好调查,查明股权是否已至实缴期限、是否已经实缴,并在合同中做好相应的条款设置和约定,在转让方隐瞒事实的情况下,以此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