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广告合规,品牌方不可不关注的几个要点

2023-07-04 13:10:49 作者 : 知产商事部

互联网广告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参与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主体日益多元,互联网广告在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等方面不断发展变化,为了进一步细化各类广告活动参与主体法律责任,明确行为规范,更好地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内容做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其中的诸多规定具备较高的新颖性,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新规定必定是有关部门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这也应当是品牌方制作、审核以及发布互联网广告的重要依据。

本文选取了其中同品牌方关系较为紧密的三项规定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01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备可识别性

《办法》第9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当下,直播带货、达人探店等新兴的推广方式为越来越多的品牌方使用。由于是新兴事物,所以需要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管理,而有效管理的前提是从法律层面认识它们。在《办法》出台以前,以这些方式进行的推广是否属于广告,还有待商榷,但自《办法》出台以后,这个问题便有了明确的答案,如以上这些推广内容中附加了相关商品、服务的购买方式,则其属于广告的范畴,广告发布者就应当在该推广内容上显著标明“广告”。

虽然《办法》是新出台的,但是品牌方依然不能掉以轻心,发布广告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具备较强的延续性,只要广告未下线,其行为效力便会一直持续。因此即便推广内容是在《办法》出台之前发布的,只要它没有下线,它的行为效力便不会消失,其自然应当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品牌方需要注意的是:

1、今后拟发布附购买方式的推广内容时,需要在推广内容上的显著位置标注“广告”;

2、 对于过去发布的、目前仍未下线、删除的附购买方式的推广内容,需要在重新调整后上线、发布,将“广告”标注在推广内容的显著位置。

02
弹出式互联网广告的一键关闭
《办法》第10条规定了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广告的范围非常广,所有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都属于互联网广告范畴,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办法》。
以餐饮行业为例,以下情形均属于弹出式互联网广告:

第一种情形,品牌小程序中宣传、推荐新出菜品、优惠活动的初始弹出界面;

第二种情形,品牌官网或其他合作网站中宣传、推荐新出菜品、优惠活动的初始弹出界面;

第三种情形,各大电商平台上品牌旗舰店宣传、推荐新出菜品、优惠活动的初始弹出界面。

第四种情形,在其他互联网媒介上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

《办法》对它们的关闭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总的来说,是确保可以被一键关闭;具体来说,有如下要求:

1、关闭标识要清晰有效、便于寻找;
2、不得设置计时关闭;
3、点击一次即可关闭;
4、同一界面、同一文档中仅可弹出1次,并不得在用户关闭后继续弹出。

03
广告档案的建立与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建立广告档案的义务,《办法》对此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伴随着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品牌方可以选择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这也就意味着品牌方既是广告主,又是广告发布者,因此品牌方既要承担广告主的义务,也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义务,建立和保存广告档案便是广告发布者的一项重要义务。
关于广告档案的建立,在实务中,广告档案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01

广告主信息

包括广告主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住所地(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02
广告审核信息

包括平台名称、平台介质、展现形式说明等。

 

03
广告内容信息

包括广告名称、内容简要说明、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需要前置审查、审查证明材料、广告发布(更新)时间、广告样例等;

 

04
广告审核信息

包括审核人名称、审核结论、审核人单位、审核时间等;

 

05
广告处罚记录

包括处罚事由、处罚金额、处罚时间、处罚主体等;

关于广告档案的保存,《办法》明确了广告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这里的发布行为终了之日,应当理解为广告下线之日或广告展示周期结束之日。
广告营销活动对于企业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品牌方更应当树立广告营销的合规意识,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