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集团公司、母公司等公司的形式广泛出现,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 关联交易属于中性的经济范畴,法律并不禁止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合法的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集团内部的资源配置,节约交易成本,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合法的关联交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关联交易也容易沦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输送的工具。实践中大量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或者董监高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转移公司利润或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交易需要履行的程序等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法律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限制显著加强。本文将对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合规性、新旧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内容进行介绍、对比与分析,并对新公司法下非上市连锁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注意事项进行总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一方(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法条指引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比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公司控股的两个子公司之间,都具有关联关系。
法律对合规的关联交易需要符合何种条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认定标准常见于司法实践案例之中。 司法案例 (2018)京04民初382号案中,法院认为,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的考量因素有: 1.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2.关联交易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3.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4.关联交易活动是否违背常理。 即对关联交易合规性认定: 一方面是程序上,是否事先进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交易程序要求; 一方面是实质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活动是否真实、合理。 司法案例 在(2018)苏12民终1235号案中,裁判观点认为,对关联交易行为的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关联交易行为的效力进行审查,而对关联交易行为的效力进行审查的关键是确定行为是否损害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即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营业常规。 同时还要审查当时合同双方是否遵循了商业原则,及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关联人不得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司法案例 (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案中,法院对合规关联交易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进一步总结,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一是看关联方在与公司进行交易前,是否履行了披露义务,将其所进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向公司进行披露和报告; 二是看案涉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格、交易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的实质要件是交易对价公允。 此外,还要对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规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 在该案中,原告公司本可以通过直接市场采购的方式为公司购买相关产品,但是涉案被告却自行成立公司,由该新成立的公司在市场上采购加工定制产品后,转售给唯一的客户原告公司,为原告公司采购产品增设了不必要的环节和增加了采购成本,而被告新设立的公司则享有增设环节的利益,且案涉的交易对价高于市场价格,由此可见,该关联交易不具备实质上的合规性。
因此,司法实践中合规关联交易一般应当遵循三大原则:交易对价公允、交易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充分。 交易对价公允是指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同等条件下不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交易程序合规是指需要符合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制定的制度与流程(如采购管理制度等),而不应受公司内部关联方的影响; 信息披露充分是指关联方应当将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条件等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给股东等利益相关者。
(一) 关联交易主体规制范围扩大 旧《公司法》仅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新《公司法》则进一步增加了监事作为关联交易的规制主体,此外,交易的形式不仅包括直接交易,也包括了间接交易。并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也作为关联交易的主体进行规制。 (二) 关联交易报告及审议程序完善 旧《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报告和审议程序规定较为简单,主要规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进行交易时,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新《公司法》则进一步明确,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而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与董监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时候,也适用前述规定。报告和审议程序的增加,增强了交易的透明度及合规性。
成熟的连锁品牌内部各企业往往存在明确的分工合作关系,品牌内部各企业各司其职,承担品牌管理、供应链物流、加盟招商、信息系统开发、工程装修等职能,它们之间容易发生各式各样的关联交易。 1、新法实施下,连锁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审议程序,将关联交易的对象、价格、内容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全面披露,并经有权机构审议批准通过,履行披露、报告审议程序时注意要留存相关的书面文件。 2、不仅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需要经报告和审议程序,监事、董监高的亲属、董监高或其亲属控制的企业在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也要履行相应的报告审议程序。 3、关联交易过程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的交易制度进行,交易价格应当公允合理,不得偏离市场正常价格。 4、建议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关联交易的审议机构、审议程序等内容,或建立相关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公司的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内容及程序要求、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等,以更好地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