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士断腕:承租人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合同的风险

2020-09-21 16:45:35 作者 : 中申律师 租赁合同部

承租经营性房屋进行餐饮等商业活动的企业,尽管很希望保持经营状况的稳定性,但由于餐饮行业的成本与营业额受诸多因素影响,比如当季食材价格波动、时下流行餐品、人力市场政策调整、商场经营情况等要素,甚至可以说,餐饮行业已日益成为社会整体经济的风向标,在社会整体经济下滑时,餐饮行业必然首当其冲。如果发生例如新冠肺炎、非洲猪瘟等影响力巨大的社会事件,或因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市场环境发生不可控的变化,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也会变得困难。此时,部分承租人为及时止损、壮士断腕,提前要求解约,那么能否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又能否适当降低?这便是本文所要向各位讲述的内容。



一、断腕有风险,定策需谨慎

企业在面对经营困境时,主动放弃并非易事,一时的放弃是为避免更大的损失,能够做到壮士断腕的企业,无不是身经百战、拥有良好大局观的企业。但越是面对这般危险境地之时,便越应冷静应对。一般而言,企业在提出解约之时往往希望仅付出保证金作为提前解约的代价,但在法律层面上,提前解约往往与违约责任相伴而行,若只是简单粗暴地向出租方提出解约,那企业就将面临没收保证金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双重打击,不仅没能及时止损,反而造成雪上加霜的结果。


经过笔者的研究,若企业经以经营不善为由向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那一般情况下将面对以下结果:

1、承租人以经营困难,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合同不能直接解除。


【相关案例】 四川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谯艳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0504民初35号

【基本案情】2014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天立花园天立街33号一层、二层租给被告做餐饮使用。2016年7月15日后,被告由于经营不善多次口头向原告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向物管工作人员要求退还钥匙。2016年10月双方就已经产生纠纷,被告已有三个月未缴纳租金并实际停止经营。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自身无力履行合同而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在原告未明确同意解除双方合同,双方未能就提前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上述行为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承租人经营困难,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违约金不因此降低。


【相关案例】湖南孚威宏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袁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湘0103民初2544号

【基本案情】被告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系因为实际经营者与承租人无力经营,承租人也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但承租人并非恶意解除合同,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太高,被告无力承担。

【裁判要旨】该合同第二条第5款约定“在租赁期内,如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解除本合同的,则承租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不享受免租期的免租金优惠,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补交该期间的全部租金”,故该条款又另行设定了要求被告袁远补交装修期租金的条件,属于明显加重了被告袁远的责任,原告孚威宏昌公司未采用合理的方式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本院确定该《商铺租赁合同》第二条第5款为无效条款。

被告袁远单方面终止合同,导致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袁远也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本租赁合同期内,如承租人单方面合同违约,承租人支付出租人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之外两个月租金为标准的违约金”,现被告单方面违约,其应当承担两个租金标准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虽然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不因经营困难降低,但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相关案例】王海强与武利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7630号

【基本案情】2016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1份,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号的房屋。2016年11月5日,原告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寄送了主要内容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您应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交付第三期(2016.10.5-2017.1.5)租金共计228438元,但是,该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您拖欠应缴纳的租金已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属于严重违约。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1项规定,我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裁判要旨】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在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有“本合同履行期不满1年解除本合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标准为10个月的租金标准”的内容,因此,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但被告当庭表示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要求予以降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所计算的金额确实存在过分高于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之情形,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具体金额本院将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解决的情况,并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酌定。此外,关于被告已经向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一节,因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退还被告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有合同依据,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无需向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但原告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当属于违约金的范畴,因此,在本院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时,将作为参考因素一并予以进行考量。




二、若是断腕不可避,便需胆大和心细

看到这里,想必各位已经对提前解约的法律后果有了一定的认识,此时一些企业可能会打退堂鼓,选择继续经营,等待转机。但是若情况已经糟糕透顶,继续经营只会徒增损失,那么提前解约便是企业不得已而行之下策。这不仅需要管理者有一颗大心脏,同时也要心细如发,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避免损失扩大,尤其是占有使用费问题。想要做到这些,以下内容必然会对各位有所帮助。

1、先查询租赁合同中是否有承租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条款,即,承租方在提前通知出租方的前提下,就可解除合同的条款。

(1)如合同中有承租方单方解除权的条款,承租方就可依据此条解除合同,此时,建议向出租方发送正式的合同解除的通知函,在函件中所约定的解除日期届满时,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2)如合同中未约定承租方单方解除权的条款,那么,承租方要解除合同必须经过出租方同意,建议此时,先发函向出租方申请解约。

2、查询合同中关于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若违约责任过高或超出预期,可与甲方进行协商调低。

3、如承租方确定已闭店不再经营,短期内双方无法就解约事宜协商一致的,为了防止占有费的一直产生,建议承租方尽量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商铺(搬离添置物、打扫干净、恢复原状),交还钥匙,并发函告知出租方,同时注意注销证照。

4、现实生活中,在双方就违约金协商一致前,很多出租方都会阻止承租方进行撤场,此时,就会出现谈判僵局,出租方既不同意承租方的赔偿标准,又不同意承租方搬走,承租方的损失在一直扩大,此种情况下,建议承租方固定好出租方阻挠撤场的相关证据,并尽快诉讼来打破僵局。

最后,希望各位认识到,因经营困难而需提前解约在商业中是难免会遭遇到的问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首先要保持冷静,结合我方给出的法律意见先自行作出商业判断,决定究竟是否需要解除合同。若您无法下定决心,则我方将帮助您作出正确的决定,将损失降至最低;而当您下定决心后,中申将成为各位坚实的法律后盾,竭尽全力支持您所作出的决定,尽可能将损失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