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未标“警示语”,当心被罚款

2025-01-14 13:45:00 作者 : 中申律师

案例简介

2023年4月21日,当事人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了75个吉金桔柠檬味冰粉果冻,并以6.9元/个的价格销售。至2023年6月29日检查时,产品已全部售出。

然而,这批果冻并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GB19299-2015)4.2规定: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17.5元。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除《产品质量法》规定外,对于本身存在一定食用风险的食品,为避免消费者因食用不当造成人身损害,一些法规文件和国家标准对其安全警示标识作出了额外要求。


一、添加新食品原料的标签警示语

我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随着国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陆续评估批准各类新食品原料进入市场,但由于此类食品在我国并无作为食品的传统食用习惯,过量食用或敏感人群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如在食品中使用新食品原料,需特别关注国家卫健委公告要求的不适宜人群、推荐每日食用量等标签标识规范,并如实在食品标签上显著标注。对于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此类食品,食品销售页面或电子菜单中也应当同步展示相应警告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购买。


二、普通食品警示语的标示

普通食品标签的安全警示语要求大多规定在各类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如果冻(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固体饮料(不能代替特殊食品)等;地方对于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也会有类似规定,如《成都市自热式方便火锅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规定“应在产品标签标识上标注发热包的使用安全警示用语”。

对于此类标识,除需注意内容应与国标一致外,还需注意可能的标识形式规范,如字号高度、字体等。


三、其他标识内容

小料呛咳窒息是消费者饮用现制饮品的高发风险,但除《产品质量法》的兜底规定,《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国家标准中均无针对饮品中颗粒物窒息风险的标注规范要求。

鉴于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及市监部门多次发布此类提示,如能在产品标签中补充警示语,则能够有效起到消费警示作用,避免类似人身伤害及消费者纠纷。

具体标注内容可参考市监总局发布的《关于饮料的消费提示》:“3岁以下儿童或老人饮用以上(含颗粒物)饮品时,有吸入气管或支气管的风险。儿童须应在家长的看护和指导下食用,老年人应小心饮用。”


通过在食品标签中标示警示标志、说明或者注意事项,食品经营者能够切实向消费者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此外,一旦因此发生消费者纠纷,标签警示语也能够证明食品经营者已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从而避免承担因未充分告知风险而带来的法律责任。